一、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被申请人)收到青岛某茶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委托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某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注册申请。201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在总第1338期《商标公告》上发布涉案商标的注册公告。涉案商标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022年1月6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委托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针对涉案商标的变更代理人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已获准注册,无须再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2022年1月13 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标变更代理人申请作出了不予核准的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不予核准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的主要理由为: 申请人认为《商标法》中并未有已注册商标不可变更代理人的规定。申请人变更代理人是为了更加统一、整齐地管理其名下商标,并委托现代理公司参与其后可能出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等程序。
二、复议决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业务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其委托的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系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某项商标事务的行为。委托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
本案中,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提出涉案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事项为商标注册申请。至申请人提出针对涉案商标的变更代理人申请时,涉案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即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事项已经完成,上述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申请人申请变更该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事项,客观上已无法办理。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商标变更代理人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如申请人所述,其申请变更代理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统一、整齐地管理其名下商标,并由新代理机构参与其后可能出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等程序。针对上述需求,申请人可以通过设置“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的方式来解决涉案商标后续业务中的送达问题,并在可能出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等程序中重新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三、案例评析
商标代理系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某项商标事务的行为。委托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商标业务是一事一委托,注册申请阶段的代理在委托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即终止。注册人要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另行委托代理。申请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并非一个独立的程序,其需依附于基础的委托关系,如注册申请委托、驳回复审委托、异议委托等。同理,在办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无效宣告等事项中,代理关系亦仅限于上述内容,申请人如果需变更代理人,则需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以补充材料的方式提交变更代理机构申请。
经查,本案商标注册人提出变更代理机构申请的真实目的是担心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流程、无效宣告等后续程序中收不到相关文书。针对以上情况,无论是申请人自行办理还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都可以通过在申请书首页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的方式解决。按照相关规定,“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可与申请人营业执照地址不同。申请人如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填写了“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那么商标注册后的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优先送达“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可有效避免因营业执照地址与申请人实际收件地址不同导致无法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书中填写“文件接收人”及“接收人地址”,用于后续程序中文件的接收。如需更换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或者文件接收人的,可以提交变更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或者文件接收人申请。
综上,商标注册事项需要变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正确启动相应的商标程序,以免浪费资源,影响自身利益。(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诉复议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