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000万元!俩公司擅自使用“Swisse”品牌招商引纠纷

〖2023/12/8 8:43:5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如今,很多人想通过加盟方式实现自己的创业梦。不过,创业者在选择合作品牌时要仔细甄别相关授权文件是否完整合法,以防因权利不完整而遭受经济损失。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因两家公司擅自使用“Swisse”商标开展招商加盟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第G1195880号“Swisse”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案中,法院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索赔。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判决的作出,不仅对于权利人损失起到成倍增加经济补偿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我国从严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涉案“Swisse”品牌于上世纪60年代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创立,旗下产品畅销多个国家和地区。2015年至2016年,健合(H&H)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健合集团)分两次出资完成对Swisse品牌以及该品牌所属公司股权的全部收购。该案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健合公司)、诗微仕(广州)健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诗微仕公司)均属健合集团旗下企业,系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经健合公司和诗微仕公司的持续运营,“Swisse”品牌在国内市场获得了较高知名度。

  该案被告为两家公司和一名自然人。其中,上海旭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旭饮公司)曾与诗微仕公司签订《品牌特别合作合同》,约定由旭饮公司使用“Swisse”品牌产品进行调制并推广健康茶饮。旭饮公司与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健澳公司)曾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健澳公司为旭饮公司名为“Swisse旭饮营养颜究美茶馆”项目的外部唯一指定代理商及战略合作伙伴。自然人从某则于2021年6月18日在广州设立了“Swisse”饮品门店,但该门店已经在2021年9月15日被注销。

  “涉案商标经过长期的推广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诗微仕公司虽曾与旭饮公司有合作关系,不过仅为旭饮公司提供饮品的原料供应。”二原告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自2021年1月开始,旭饮公司在诗微仕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各种渠道用“Swisse”茶饮名义对外招商。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旭饮公司依旧以“Swisse”名义开展授权活动或授权其加盟商擅自使用涉案商标。“我们认为,此举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健澳公司与从某作为旭饮公司的合作对象,应同样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明武表示。

  据此,二原告将三被告共同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00万元,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健澳公司针对二原告提出的侵权指控进行了激烈辩论,旭饮公司与从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健澳公司辩称,根据旭饮公司与诗微仕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以及其与旭饮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健澳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系合法使用,不存在虚假宣传以及对招商加盟的权利来源做虚假陈述等情形,因此,健澳公司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目前线上侵权门店无法看出与健澳公司的关系,相应门店、加盟商是基于旭饮公司与诗微仕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与健澳公司无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涉案商标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以及维生素补充剂”等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在诗微仕公司多次发函以及声明,明确告知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下,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依旧分工合作,并授权他人加盟开设“Swisse”饮品店,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此外,由于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在该案中并未举证否定从某经其招商加盟经营“Swisse”饮品门店并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因此,从某共同构成商标侵权。

  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之所以在业界引发较大关注,不仅在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也在于法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全额支持了二原告1000万元的索赔主张。

  “我们之所以提出以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的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主要是基于两家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在客观上,其加盟连锁店遍布全国,不仅侵权获利巨大,还严重损害了‘Swisse’品牌的声誉。”陈明武介绍。

  那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什么?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刘小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合议庭对该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严格审查。在案证据足以表明,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侵权范围非常广,且因侵权所获的利益非常高,因此,该案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如何确定判赔额问题上,刘小鹏介绍,二原告主张应以旭饮公司和健澳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并列出了“二被告授权加盟‘Swisse’饮品店176家、涉及‘Swisse’饮品门店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纠纷诉讼33起、现场公证取证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Swisse’加盟饮品店23家”三种计算方式和依据。合议庭对三种计算方式逐一进行分析,最后采用了“现场公证取证及被市场监管局查获的‘Swisse’加盟饮品店23家”为计算依据,计得被告侵权获利287.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加上二原告合理维权费用,总额超过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10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二原告请求赔偿的1000万元。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陈明武表示,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全盘考量被告方恶意侵权行为后,从重打击侵权源头,有效帮助了权利人抑制侵权行为,恢复涉案品牌的声誉及正常商业经营活动。(记者姜旭  通讯员罗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