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批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2023/12/9 8:51:2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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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侵权行为相对隐蔽,商业秘密诉讼也一直被贴上“举证难、胜诉率低”的标签。
为积极回应经营主体需求,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京召开发布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以问答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同时发布一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经营主体释明可保护的客户信息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具体裁判规则。
提供举证指引
近年来,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断呈现出新情况、新问题,破解当事人举证难问题依然面临诸多新挑战。为切实回应经营主体的新需求,2021年9月,为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下称《举证参考》),并于次月对外发布。
《举证参考》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权利基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程序事项等四个方面如何进行有效举证给出了具体指引。《举证参考》对外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举证参考》进行了修订,形成《问题解答》,以问答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更加直观、更加具体地为当事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提供指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此次修订过程依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围绕中关村科学城园区等科创主平台内创新主体在商业秘密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的需求进行深入调研,同时征求了辖区各基层法院对《举证参考》适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针对经营主体的新需求,此次修订仅对《举证参考》的总体框架进行微调,将《举证参考》的“权利基础”部分细分为“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和“商业秘密的诉讼主体”两部分,整体框架基本保持不变。为适应《问题解答》的问答形式要求,并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并整合相应条款内容,以回应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全流程保护,《问题解答》对经营主体关注的商业秘密内容和载体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法定条件举证责任的转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法院、鉴定程序、刑民交叉问题、行政投诉指引等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是连接高度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多元的商业现实之间的桥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表示,通常来说,涉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非常隐蔽,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发布十件典型案例,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
在“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商业实践的具体场景和市场流通的一般规律出发,合理判定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妥善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其主张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采取了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此外,承载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脱离权利人控制,即使产品买卖合同上约定了买方不得擅自拆卸、仿制及转借卖方所售产品,但由于此类条款仅能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能排除涉案信息被不特定第三人获取的可能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就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侵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商业秘密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难点痛点,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法院认为,当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时,若涉嫌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合法或实际不侵犯商业秘密,则可以推定涉嫌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接下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持续加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实现商业秘密权利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兼顾保护合法权益、激励技术创新、确保人员自由流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等多元价值目标。”谢甄珂表示。(记者赵瑞科 通讯员张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