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散热器格栅预留商标位置是否构成侵权?
〖2023/12/15 9:39:4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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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德国最高法院曾经在2019年判决(I Z R 61/18)认定被告在汽车散热器格栅上留有与奥迪四个圈标记对应的空间(图一)侵犯了奥迪的商标权。但最近欧盟法院的总法务官在一起来自波兰法院请示的类似案件(C-334/22)中,发表了相反的观点。
奥迪公司拥有欧盟商标(图二),使用的商品是第12类的陆、空、水上车辆及零部件等。被告某自然人自1986年至2017年销售用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老款奥迪车型的定制散热器格栅。散热器格栅上有用来安插奥迪四个圈标志的空间,这个空间与奥迪公司的前述欧盟商标轮廓相对应。
奥迪公司在波兰起诉被告侵权。负责审理案件的华沙地区法院不确定这种情况被告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遂就有关问题提请欧盟法院初裁。具体来说就是:
(1)如果安装部件不是技术所需,要安装某个欧盟商标形状的汽车配件,是否可以把安装部件(本案是散热器格栅)做成与该欧盟商标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形状?如果安装部件是技术所需,又作何解释?
(2)如果前面两种情况任一回答为肯定,这种情况下怎么适用工商业诚信原则?
(3)如果商标是汽车零部件形状的一部分,它是否还具备标识功能?
(4)本案中安装部件的形状是否具备标识功能?
总法务官审查后认为:
在本案中,散热器格栅上的设计是为安装奥迪徽标提供支撑,其作用只是用来安插徽标,因此必须适应徽标的轮廓。而且,只有做成这样,更换徽标时才能保持原始状态。散热器格栅是产品的一部分,仅具有技术功能,不构成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9(2)和(3)条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志”。法务官进一步指出,即使不是前述仅具技术功能性的情况,也不是指示性的使用,不能适用欧盟商标条例14(1)(c),因为它唯一的用途就是安装奥迪徽标。
法务官认为:
如果欧盟法院不同意自己的前述观点,那就有必要去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工商业的诚信原则,并建议考察以下几点:
一、是否有损奥迪的标记;
二、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表明产品系由其制造,以确保它们不会被当做原装零件的仿制品或复制品;
三、是否履行尽职义务,确保下游用户遵守工商业诚信要求,比如在产品、包装、目录或销售文件上以显著方式通知下游用户这些零件不是原制造商生产等。
随后,欧盟法院会考虑总法务官的意见并做出初裁,该案仍需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