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TOMMY CROWN”商标侵权纠纷案

〖2023/12/22 9:28:3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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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商标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TOMMY  CROWN”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粤03民初3656号

        二审案号  :(2021)粤民终2215号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人明知权利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存在,仍依据案外人的授权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前述商标相近似的注册商标,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将其主观恶意程度作为重点考量因素之一。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颀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颀翔公司)、深圳华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

        被  上  诉  人(  原  审  原  告  ):汤  美·  希  尔  弗  格  许  可  有  限  公  司  (TOMMY  HILFIGER  LICENSING  B.V.,简称汤美公司)

        汤美公司是第328572号等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经过汤美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我国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颀翔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TOMMY”等标识,汤美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2019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颀翔公司的第14231946号“Tommycrown”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华盛公司是颀翔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奥特莱斯活动卖场市场管理方,其颀翔公司与签订了《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联营合同书》,其中约定颀翔公司每月须向华盛公司交付含税总营业额的一定比率作为酬金。

        汤美公司提起起诉,请求判令颀翔公司、华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颀翔公司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华盛公司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人20万元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颀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汤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华盛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颀翔公司赔偿汤美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华盛公司赔偿汤美公司合理开支2735元  ;颀翔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驳回汤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颀翔公司、华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  提  起  上  诉。广  东  高  院  二  审  认  为,  颀  翔  公  司  实  际  使  用  的  “TOMMY”等标识与汤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一审法院  认定颀翔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犯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华盛公司与颀翔公司并非仅是华盛公司提供固定商铺和相应设施、颀翔公司支付相应租金的简单的租赁关系,华盛公司对其市场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华盛公司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为颀翔公司侵权提供便利,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结合华盛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当地消费水平,原审判决其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商标等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商标品牌效应成为很多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成功之道。部分不法企业出于搭便车、傍名牌、走捷径的目的,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恶意损害了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判决认定,虽然颀翔公司使用的商标经过了核准注册,但鉴于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其未规范使用自身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汤美公司的商标权,故判决颀翔公司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在考虑华盛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判决细致地分析了华盛公司与颀翔公司的关系,认定华盛公司为颀翔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而且二者并非普通的场地租赁关系而是联营关系,应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地确定了共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该判决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注册使用商标的不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大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