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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证据制度 打击网络商标侵权
〖2023/12/23 9:08:3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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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条款多达14条,包括电子数据的种类、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审查内容和方法等。
电子证据是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掌握的当事人以数字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即时消息、电子文档、数据库等)传输、处理、存储的证据信息。网络商标侵权有多个环节都在网上进行,因此大部分相关的侵权证据也就留存在网络上,属于电子证据类型。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其适用依据尚不完善。
发现较为困难、提取转化不易、难以固定是当前使用电子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部分侵权行为是基于计算机代码才得以实现,尽管计算机代码也都是由字母、符号等字符所构成,但其又区别于人类的自然语言,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显得晦涩难懂。除此之外,这些作为证据的计算机代码也并非直接、直观地展示在普通大众面前,这就导致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使得电子证据从最初被人察觉都并非易事。
进行电子取证的流程包括准备、保全、检验分析、提交等阶段。电子证据的储存介质多种多样,且随着科技的进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储存介质。像侵权人与“上家”“下家”的聊天记录,电子快递单,甚至是侵权网址,这些证据通常要经过转化才能作为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的依据。面对复杂多样的电子证据存储方式,如何高效、有效地转化或者保存?没有完整的制度设计及程序规范,执法中难免出现不知所措的情况,更有甚者,会导致保存的证据合法性存疑,给执法和司法公正造成阻碍。
相对于传统的实体证据,电子证据最为明显的不同点就在于其具有虚拟化和数字化的特征。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取证的时候,由于数据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无形性、隐蔽性、虚拟性以及高更新率,使得电子证据在产生、储存这些步骤中与传统的实物证据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区别和不同,由于这些客观上差异的存在,导致了电子证据易被销毁、修改、删除,且毁坏后难以恢复。侵权人往往在事发后将电脑一键格式化便能销毁掉大部分的证据,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应对变化不定的信息世界。
针对当前我国电子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完善的电子证据制度必不可少。首先,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存储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超大型数据库以存贮五年乃至十年的电子数据。在发生侵权时直接由电商平台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可以大大降低取证时需要付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平台基于海量的交易大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剔除掉特定商户出现的异常数据样本,进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侵权人提出以“刷单”为理由的抗辩却证明困难的问题。
其次,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合理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我国在此问题上可以参考欧美国家已有的做法和经验,建立针对电子证据收集、鉴别的专门组织,如引进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有针对性、目的性对其进行培训,保证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而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同时,这类组织亦可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对破坏、损毁电子证据的行为进行评估鉴定,给出当事人是否为恶意的评估鉴定意见,对于那些恶意删改、破坏电子证据的行为,亦应该给出相适应的惩罚措施。
最后,政府应当推动完善国际跨境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网络空间本身是没有地域性的,这导致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和犯罪往往会突破地区和国界的限制,在这样的前提下,完善我国跨境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完善国际跨境电子证据取证,应该积极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开展跨境电子证据取证的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为彼此跨境电子证据取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可以考虑首先与金砖国家等友好国家开展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司法协作,通过签订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多边条约,积极搭建政府间执法合作平台。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立法要求在互联网上作为云服务提供方的运营商提供相关数据,或者要求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进行合作,将其服务国内用户的相关服务器由境外转移至境内,这样做不但能够保护数据安全,更有助于电子证据的取证,最终能够实现互利共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付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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