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不是“五粮酿”——

〖2023/12/24 8:56:1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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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高法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鲁法案例【2023】660

        生活中你知道用原材料命名的产品有哪些?商品命名的心理策略有哪些?莫要投机取巧蹭热度,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多多平台  “某某酒业食品店”  上架销售了名为“五粮酿原液”的白酒,该酒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五粮液”名称相似,侵犯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某酒业食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数量极少,没有主观恶意,且产品名为“五粮酿”,并非原告生产销售的“五粮液”,而“五粮”的含义是指该白酒使用五种粮食酿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19731502号“五粮”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类别为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白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烧酒(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7年6月13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普通许可使用第19731502号商标。

        本案中,被告某某酒业食品店的产品“五粮酿”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五粮”字样,两者的字体、读音、含义基本相同,字形类似,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某某酒业食品店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一、“五粮”作为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是否具备合法性;

        二、被告对其销售“五粮酿”酒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问题。

        对此,法官认为,早在2000年11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就曾发文《关于依法查处擅自使用“五粮”、“五粮液”作为酒类商品名称行为的通知》,开展打击假冒“五粮液”系列酒的专项执法行为,可见“五粮”虽然作为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但经过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且便于识别,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中的但书条款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9731502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涉案产品“五粮酿”酒未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五粮”字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销售“五粮酿”酒,其行为亦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常见的品牌字样,如“珍珠霜”、“白花蛇草水”以及本案中的“五粮”,都是能展现商品主要原料的字样,且已经有知名公司使用并取得显著特征。产品生产经营者若是想通过钻法律漏洞、蹭品牌热度来提高产品销量,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人并无主观恶意,也要赔偿被侵权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此,建议广大经营者,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经营,掌握相关知识产权法,莫要投机取巧蹭热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