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 Concepts提起上诉,并得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法院并没有回应Great Concepts是否“有意欺骗”的问题,而是从《兰哈姆法》本身及其第14条规定的专商局撤销权限出发,认为案件的关键就是Great Concepts公司提交的虚假的“无争议”声明是否是提起撤销程序的正当理由。这份声明涉及两部分内容,一是第8条有关商标在持续使用的部分,二是第15条有关商标是不是有争议的部分。Chutter公司对第8条的部分并无异议。对于涉及第15条的声明,法院审查认为,Great Concepts公司是对“商标是不是有争议”的状态做了欺骗,但该商标并不是因欺骗获得注册。涉案商标自2005年来一直处于注册状态。第14条规定的撤销理由虽然包括欺诈方式取得注册,但对争议状态做虚假陈述不是撤销理由之一,因此,专商局的裁定超出了它的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