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数据接口提供相同作品行为构成重复起诉案
一审案号 :(2021)苏01民初3313号
二审案号 :(2022)苏民终636号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
苏宁公司在其经营的“suning.com”网站上提供了陈某某的《女儿,爸爸陪你一起成长》作品。2018年12月3日,陈某某分别以苹果手机、安卓手机访问了“suning.com”网站上的《女儿,爸爸陪你一起成长》作品,还用苹果手机、安卓手机分别下载“suning.com”网站上的“苏宁悦读”应用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访问了涉案作品。作品相关页面显示“1K+人想看”“免费试读”“立即购买”等字样。陈某某对前述事实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了取证,并由公证处制作了(201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7431号公证书。2019年9月9日,苏宁公司下架了《女儿,爸爸陪你一起成长》作品。
陈某某认为,苏宁公司涉案行为侵害了其作品著作权,故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简称玄武区法院)提起(2021)苏0102民初7374号诉讼(简称7374号诉讼)及本案诉讼。两案中,陈某某均以(201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7431号公证书,作为其主张苏宁公司侵权的证据。7374号诉讼中,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苏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 ;苏宁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 :苏宁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苏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10月,玄武区法院就7374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苏宁公司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理由包括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内容、字数、影响力、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消费者获取作品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成本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该判决在本案判决前已经生效。本案中,陈某某在一审庭后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系苏宁公司通过苹果端“苏宁易购”应用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在7374号诉讼中针对的系苏宁公司通过安卓端“苏宁易购”应用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武区法院在7374号诉讼中作出的判决已对“suning.com”网站通过多个不同的数据访问端口提供涉案电子书的行为一并作出了处理,陈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 :驳回陈某某的起诉。陈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发布、传播的渠道日渐丰富、手段日趋多样,相应的作品数据访问端口也日渐多元。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被诉侵权作品的不同数据访问端口分别提起诉讼。但在作品相同、当事人相同而数据访问端口不同时,通常不宜根据数据访问端口的不同分别提起诉讼,而应将作品提供行为看作一个整体,将数据访问端口的数量等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当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坚持根据不同数据访问端口分案诉讼时,其应当在诉讼请求或相关事实查明过程中对各分案所针对的不同数据访问端口等事实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以免各分案的处理对象及结果出现重复。
本案中,陈某某根据《女儿,爸爸陪你一起成长》作品数据访问端口的不同针对苏宁公司提起分案诉讼,但在各分案的诉讼请求中未对其分案诉讼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在7374号诉讼的事实查明过程中亦未向玄武区法院说明其分案主张的情况,导致玄武区法院在7374号诉讼中对苏宁公司通过不同数据访问端口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作出了一体化处理,也即7374号诉讼的处理对象及结果涵盖了本案所涉及的苹果端“苏宁易购”应用软件数据访问端口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从而使得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相关权利人维权诉讼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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