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迈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奢公司)、李某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侵害原告华为公司的第18783416A号“图片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华为公司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华为公司发现,被告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经营店铺“库巴洛旗舰店”,面向全国大面积的持续侵害华为公司的权益。涉案店铺内多款产品宣传的名称标题中均标有“华为”文字,但是其销售的产品实际品牌并非华为。2022年9月7日,“库巴洛旗舰店”店铺公告显示经营主体由暨奢公司变更为韩迈公司,韩迈公司仍持续侵权。华为公司认为,被告暨奢公司和韩迈公司通过在标题首部设置关键词“华为”、“华为正品”,意在让消费者搜索“华为”时能够展现出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基于此,原告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李某红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8783416A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2.判令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李某红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倍数为5倍,以上合计1,000万元;3.判令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李某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被告李某红当庭辩称,1.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链接,停止了侵权;2.被告暨奢公司已经将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转让给被告韩迈公司,被告韩迈公司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暨奢公司无关;3.被告韩迈公司的侵权时间较短,创意标题中带有“华为”字样的行为仅持续了一个月;4.原告的诉请金额过高,被告的行为尚未达到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2. 三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3.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如本案中出现的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情形。网络用户在电商购物平台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信息,当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一般会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尤其是在搜索结果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涉及到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即在此时,该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在自身商品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予以突出使用,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令自身商品或服务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产生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因侵权所获得的的利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7款侵权商品销售额为19,983,923.86元,被告李某红主张该数据中约60%为刷单数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该数据系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故法院对被告李某红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该销售数据予以认可。关于利润率,原告主张27款侵权商品的利润率可按照沪市监金处〔2022〕28202200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查明的事实计算,即39.15%(4,484.90元/11,454.91元)。法院认为,该数据尚未统计仓储、运输等成本,但该数据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实,故法院参考上述数据酌定利润率为30%。综上,被告韩迈公司、暨奢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5,995,177.16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认为,被告暨奢公司、韩迈公司故意实施侵犯原告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观恶意深、侵权时间长、侵权规模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应当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5,995,177.16元为基数,对其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为23,9807,08.64元。鉴于本案中,原告华为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000万元,未超过法院依法可支持的范围,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第 18783416A 号“ 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三、被告李某红对被告韩迈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1、本案中,被告被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后变更店铺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法院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彰显司法对重复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成为本领域的又一典型案例。
2、原告通过证明两案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财产关联,从而认定前后主体及实际控制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以法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混同、深度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角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任,成功避免侵权人脱逃法律责任。
3、本案以行政处罚的卷宗确定产品利润率,提高计算赔偿基数,为后续案件提供积极的审理和判决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