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佬乡缘守护品牌荣誉,成功异议老乡缘商标

〖2024/2/19 8:20:0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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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其他利益相关人对商标进行的一种反对程序。具体来说,当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局将对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异议成立,将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反之,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准予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总的来说,商标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有助于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苍南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营羊肉粉和羊肉火锅的餐饮企业,凭借其独特的“佬乡缘”系列商标,在行业中树立了鲜明的品牌形象。然而,当镜湖区某日用品经营部在2019年申请注册了高度近似的“老乡缘”商标,并在2023年通过了初审公告时,一场商标异议大战就此拉开帷幕。

        异议人迅速行动,委托专业团队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程序。他们坚信,多年的品牌积累与市场推广,使“佬乡缘”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荣获了“市民满意商家”和“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等荣誉。而被异议人的“老乡缘”商标,不仅在文字上与“佬乡缘”高度近似,而且其指定的服务范围与异议人的实际经营项目紧密相关,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在深入分析案件后,专业团队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其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恶意。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真审查,采纳了异议人的观点,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第43081080号“老乡缘”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为了保护那些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