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 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2024/2/27 15:53:0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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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也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坚持的司法态度。调研发现,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仍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涉及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反映出当前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我国的商标注册成本相对较低,而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突发事件中的特有词汇,名人姓名、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等标志通常具有较高公众关注度,不法行为人一旦将前述标志抢注为商标,便可充分利用其所具有的“流量”及附加商业价值,将其变现为不正当商业利益。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商标恶意注册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还会严重扰乱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品牌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从司法规制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根本遵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过程中,始终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合法正当的标准,注重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切实提升裁判示范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运用商标法绝对条款,加大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以及有关禁用、禁注标志条款,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在适用《商标法》第四条时,准确把握“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的内涵及其关系,有效遏制行为人囤积商标、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等恶意申请行为。持续加大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力度。调研显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审结的商标权无效宣告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案件中,仅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规制的案件占比约10%,数量明显增加。同时,明确该条款的适用主体不限于诉争商标申请人,也包括与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特定联系的人。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适度目的性扩张解释。对于诉争商标虽未注册在商标代理机构名下,但能够认定系商标代理机构为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而假借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名义注册的,将该商标注册行为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从而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规制。

    二是准确适用商标法相对条款,密织规制恶意注册法律之网。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准确把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对条款的构成要件,将主观因素和恶意情节纳入各条款的判断和适用中,加大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抢注驰名商标的行为,合理把握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从严打击恶意注册驰名商标行为。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且注册时间超过五年的,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调整。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时,充分考虑注册人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对恶意明显的,在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上采取更宽泛的标准。针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准确掌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只要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于恶意注册人,即认定该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对于抢注手段特别恶劣、恶意特别明显的,降低“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

    三是在商标民事案件审理中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商标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商标权系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抢注代理人、代表人的商标,或存在侵害他人在先权益等情形,依法认定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针对商标权利人明知其权利商标存在重大瑕疵,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正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的,依法认定商标权利人的涉案行为已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构成商标权滥用,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针对商标权利人以侵权人恶意抢注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等诉讼,综合分析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着重审查侵权人的商标权利基础是否存在重大瑕疵,侵权人是否存在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及其主观恶意程度等,在能够认定侵权人恶意抢注并滥用商标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判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利人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态势的分析研判,引导商标注册、使用行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决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使用行为及代理行为。具体做法包括:

    一是充分发挥商标法各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协同和衔接作用。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准确适用地理标志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在先权利保护、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等相对条款,加大《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绝条款的适用力度,从注册数量、恶意情节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恶意情节严重的,降低注册数量的判断标准。充分发挥相对条款和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协同和衔接作用。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案件中,探索将商标注册人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其对诉争商标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的重要参考,合理把握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

    二是继续探索在商标民事案件中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规制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探索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相互衔接和相互协同,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力度,如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标识并起诉正当使用主体的,依法予以驳回并探索实施由恶意抢注主体承担诉讼合理支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针对行为人恶意注册并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即使其拥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观,亦不影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

    三是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情形的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向社会公示曝光商标注册人及代理机构,向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督促其合法合规开展代理活动。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代理线索,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商标注册人及代理机构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处罚。

    四是构建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从源头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常态化沟通交流,促推行政和司法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审理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构建行政和司法同频联动的诉源治理格局。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评审案件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确定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探索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降低商标恶意注册对正当权利人注册商标造成的困扰,推动涉恶意抢注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尽可能通过诉前程序化解,最大程度实现此类案件的诉源治理。

    知识产权保护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维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离不开严格、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充分保护商标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