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权利人主要经营“full of hope”除甲醛果冻,在天猫、抖音、京东、拼多多、快手、微信商城等电商平台设立店铺销售。权利人拥有“full of hop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Full Of Hope”图册在内的多项作品著作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影响力。当事人在天猫、阿里巴巴1688网站分别开设确某旗舰店、深圳市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销售“Full of Happiness”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商品,与权利人“full of hope”除甲醛果冻在商品名称、包装构图要素及图文排列位置等方面近似。涉案商品网店销售页面主图上方有“温度一高甲醛过高”等宣传内容,与权利人网店销售页面的“温度一高甲醛超标”等宣传内容近似。据统计,当事人共销售价值145.3万元的“Full of Happiness”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利润共计14134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本案权利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且拥有“full of hop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Full Of Hope”图册在内的多项作品著作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影响力。权利人2021年全国销售总额达5.25亿元,2022年达4.17亿元;获得2022消博会官方除醛合作伙伴&官方除醛首选品牌等荣誉。因此,权利人的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市场混淆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full of hope”除甲醛果冻商品,在商品名称、包装构图要素及图文排列位置等方面近似。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上的宣传内容也与权利人网店相关商品销售页面近似。因此,当事人不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近似的标识,还实施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当事人实施市场混淆行为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经查,在当事人开设的确某旗舰店中,有消费者误认为侵权商品是权利人商品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联系。例如,有消费者称“感觉是假的,跟抖音上买的不一样,难怪便宜这么多,抖音上是full of hope,淘宝上买的是full of happiness,大家买的时候注意看清楚”,还有消费者称“和旗舰店之前买的不一样,不知道是不是假的”。可见,在客观后果上,当事人实施市场混淆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混淆误认。查办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