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360 “周可”商标侵犯了周深的姓名权吗
〖2024/3/26 10:54:2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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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这件“周可”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唇膏、口红、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人是一位姓周的自然人。这件商标注册后,上海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上海某公司的主要理由:周深是申请人旗下的知名歌手,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周可可”、“周可”均已成为“周深”的代称。争议商标是对周深代称“周可可”的抄袭、摹仿及恶意注册,已损害了周深的在先姓名权,同时损害了周深塑造的知名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并提交了授权声明、周深身份证、“周深周可可”媒体报道材料、“周深周可”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而“周可”商标的注册人则答辩称,其从2010年就改名“周可”一直使用至今,不管生意合同还是朋友家人都叫其“周可”。其于2015年开始做化妆品电商,所以一直在快递包裹面单和电商网页推广“周可”,所以在第3类注册了“周可”商标。“周深”不是“周可”。周某提交了 “周可”相关微信、QQ、淘宝账号、快递资料、订购合同、销售单、发货清单、申请终止调解材料等证据。
国知局裁定认为, “周可”与“周深”存在明显区别。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指向“周深”的知名度情况,或形成时间晚于“周可”争议商标申请日(2021年2月3日),在案有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周可可”、“周可”作为“周深”的代称或其塑造的角色名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可”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周深的姓名权,维持了“周可”商标的注册。
我很喜欢周深,但也还是从这件案子里才知道原来他还有别称叫周可可。我在百度上搜索了“周可”,前两页出现了多个叫周可的人物介绍,但没有哪个是指向周深的。再搜索周深,则前两跳出页来的全是歌手周深的相关内容。周深这个名字也很普通,相信也一定有很多叫周深的人,但歌手周深知名度太高,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提到周深,一般会联系到歌手周深。
姓名权在商标法下的保护就是这样有意思,明明你我可以叫同样的名字,明明你我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但你有名气了,就可以不同意我用自己名字注册商标。其实这也很好理解。作为姓名,大家确实享有平等的权利,你可以叫周深或者周可,我也可以叫周深或者周可,生活工作中你用你的名字,我用我的名字,可以实现井水不犯河水。但商标是商业标志,直接和商业利益挂钩,这时不知名的我用了和知名的你一样的名字作商标,就有了“傍名牌”之嫌。因为,使用商标的目的是让相关公众来识牌购物,而公众对知名人物更熟悉,难免就会发生混淆,把本来和知名人物无关的商品误以为和知名人物有关系。所以,就算用的是自己的名字作商标,但公众却把这件商标和另一个知名人物联系了起来,就可能会损害知名人物姓名权。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姓名权都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一般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但这并不是要求注册商标与他人姓名必须完全相同,有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但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时,也会认定侵害他人姓名权。所以,虽然理论上讲,姓名权的保护不要求具有知名度,但事实上,没有知名度的姓名因为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也没有保护的需要。如本案中,虽然周深很有名,但周可可并没有太高名气,因此,周可可的姓名权没有得到保护,他人注册的“周可”商标被维持注册。
最后再强调一下,不仅身份证的姓名享有姓名权,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非法定姓名,只要和这个自然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都享有姓名权。所以,注册商标时,要主动避让知名人物的各个名字,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商标是为品牌服务的,商标使用成为品牌后,如果注册被宣告无效,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