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抖音”直播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3/28 16:36:0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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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抖音”直播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二审案号 :(2022)浙01民终1203号
裁判要旨
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数据运营方难以掌握数据获取方通过何种手段获取数据的直接证据,而数据获取方清楚知晓且掌握其自身使用该种技术手段的证据。在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数据获取方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获取其数据的高度可能性时,应当由数据获取方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案情介绍
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六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扒块腹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六界公司系“小葫芦官网”(xiaohulu.com)的经营者。“小葫芦官网”提供“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可分别查询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礼物价值及收入依次排名的各个主播的头像、昵称及具体礼物收入金额、送礼人数、直播记录等,以及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打赏礼物总价值依次排名的各个打赏用户的头像、昵称及具体的累计礼物贡献值、送礼总额、喜欢主播、送礼详情等。随机选取的抖音主播,均能在“小葫芦官网”上查询到其相关信息及直播数据分析。其中,部分主播能够显示两个小时以内的直播数据;选取部分主播,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该些主播相应时间段内的“收到贡献值”,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的差额约为0.1-3500元不等。六界公司在“小葫芦官网”上提供不同售价的会员版本,用户购买后可享有不同权限的数据功能。
微播公司诉称,六界公司未经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六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数据,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万元。六界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是通过OCR识别技术经过整合加工后形成数据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审理中,微播公司自愿放弃对扒块腹肌公司及淘宝公司的诉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六界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判决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六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经营者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将直播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取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损害经营者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系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保护案例,是人民法院对新型经济业态下国家关于数据权利保护政策的一次积极回应,是“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权利保护法律尚未完备的背景下,以竞争法为路径对数据权益保护所做的一次有益探索。该案类型新颖、影响力大、法律适用疑难,集聚了“直播”“数据权益”“个人信息”等热点要素,涉及经营者享有整体数据权益的要件认定、数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适用等诸多焦点、难点问题,开创了涉直播数据保护判例先河。本案判决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内涵和外延,明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适用和认定要件,厘清了以技术手段抓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及其举证责任方,同时回应了数据类案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对于在大数据时代加强数据权益保护、维护数据市场秩序、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指引意义。
本案中,法院出具的诉中行为禁令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被《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媒体关注报道,并成为各个级别知识产权论坛的热议典型案例。本案入选“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