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被称为“有形的 IP 地址”。一个完整的域名最少要有两个部分。例如“google.com”中“.com”为顶级域名,“google”为二级域名。为了减少混淆,域名采用的是“先到先得”申请制规则。因此,域名具有专有性,一旦被注册,即为域名持有人所有。这就导致商标若被第三人注册为域名,商标权人就丧失了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权利。这种行为被称为域名抢注,即恶意、滥用域名注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专家组认为,首先,投诉人拥有 GOOGLE 商标权,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商标加上描述性术语“adservice”组成,在商标后加入描述性词汇不会增加区分性。且“adservice”与谷歌著名的“Adwords”和“Adsense”产品名称相似,加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联系。由此可以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其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被投诉人对“google”商标不具有任何权利和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再次,被投诉人故意使用争议域名,试图吸引、混淆寻求投诉人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是恶意的。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