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起诉商标侵权,却未能证明实际使用
〖2024/4/8 8:04:1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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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常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标识与自己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并因此造成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然而,除此之外,商标注册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实际使用过注册商标,否则即便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也可能因无法证明实际使用而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近期,北京燕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燕京智汇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深刻的教训。
一、案件概述与启示
本案涉及第6477049号“燕京旅游”商标,燕京智汇公司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起诉北京燕京公司使用“燕京国旅”字样构成商标侵权。然而,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燕京智汇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些使用“燕京旅游”商标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并未完全覆盖到诉前三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
再审时,北京燕京公司提出了新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公告撤销。因此,再审法院认定燕京智汇公司未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北京燕京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商标注册人在启动商标侵权诉讼前,必须严格审查自己过去三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确保能够证明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否则,即便胜诉,也可能因无法证明实际使用而失去注册商标,甚至面临赔偿责任的免除。
二、商标注册人未能证明实际使用的后果
1. 商标权丧失风险增加
商标注册人未能证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导致商标权丧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被撤销。一旦商标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不仅无法再以此为依据起诉他人侵权,还可能面临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2. 侵权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注册人通常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然而,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证明自己实际使用过注册商标,法院可能会认为其主张的损失或获利缺乏事实依据,从而不支持其侵权赔偿请求。
3. 声誉与品牌形象受损
商标注册人未能证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还可能给公众留下商标注册人管理不善、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印象。这将对商标注册人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及其产品的信任度和好感度。
三、如何避免未能证明实际使用的风险
1. 加强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商标注册人应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收集与保存制度,确保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及时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商标使用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产品包装、广告宣传、销售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2. 定期进行商标使用情况的自查与评估
商标注册人应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与评估,检查是否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未使用的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加强商标的宣传和推广、开展与商标相关的业务活动等。
3.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与支持
商标注册人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与支持。律师可以帮助商标注册人分析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收集证据材料等,确保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企业名称全称的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区分
在本案中,北京燕京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全称进行经营,并未单独使用“燕京”或“燕京国旅”等字样。这引发了对企业名称全称的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区分问题。企业名称是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取得的合法名称,具有标识企业身份的作用。而商标则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虽然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商业标识,但它们的法律属性和使用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的全称使用通常被视为对企业身份的标识,而不具有商标性使用的意义。只有当企业名称中的特定部分被突出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时,才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应注意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