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的作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这起案件显示……
〖2024/4/9 10:54:4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大
中
小
】【
发表评论
】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未公开的作品角色属于商业秘密吗?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在一起诉前行为保全案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近日,《崩坏:星穹铁道》(下称涉案作品)的运营方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米哈游公司)以未公开的作品角色设计可能遭到提前泄密为由,向浦东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浦东法院经过审查研判,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认定涉案作品及其角色设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遂责令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内测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诉前禁令获支持
涉案作品是一款回合制银河冒险策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市场上引起热烈反响。在该游戏相关更新版本上线前,米哈游公司公开招募了陈某等多名玩家参加内测,且同这些玩家签订了相应的保密协议。
然而,米哈游公司通过监控发现,陈某在参与涉案作品内部测试时,擅自用自行携带的电子设备拍摄、录制了作品画面并存储了还未公开的设计,且曾多次向他人披露这些内容。米哈游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尚未发布的角色形象、技能等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该信息一旦进一步被披露,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于是,米哈游公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陈某停止涉案行为。
因涉案作品正处于即将发布新角色的窗口期,浦东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围绕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显著失衡、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四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作品及其角色设计,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被申请人存在实施了擅自摄录行为的较大可能性,如不加以规制,将会破坏相关产业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产品的热度和关注度,打乱权利人的商业和经营安排,贬损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依法维护权利人利益
据了解,该案系上海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游戏作品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犯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案,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于今年3月1日施行后,上海法院作出的首个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该裁定的作出,及时制止了潜在的信息披露风险,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该案合议庭介绍,该案参照了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及《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合议庭依法快速采取保全措施,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快保护”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综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合议庭认为,如果不对此类泄密行为加以制止,在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损害的同时,通过负效应传导,也会极大伤害上游设计者的创作热情,进而降低优质作品的供给,甚至给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该案合议庭表示。(记者姜旭 通讯员杨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