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4/18 8:25:58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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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家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裁判要旨
对于是否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这一问题,从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和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微信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诉侵权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主观恶意四方面予以详细论述,并判定较高的赔偿金额。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昊雄科技公司)、四川麦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麦禾科技公司)、高某、长沙朗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般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
“微信”系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软件产品,囊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十余种功能及服务。昊雄科技公司研发了“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并将该软件预安装在手机上进行销售。“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相关文档显示,该软件具备一键转发/群发、群聊管理、通讯录、防撤回功能、聊天设置、自动转发、自动回复等近130项功能。操作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机上的“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能够在微信中实现包括“DIY定位加粉”“自动点赞评论”“群暴力引流”“批量发消息和收藏”“微信多开”“全球虚拟定位”“伪造零钱”等在内的40多项功能,而腾讯公司所提供给用户的微信产品自身并不具备上述功能。高某、麦禾科技公司作为昊雄科技公司的代理商,帮助其实施了宣传推广、销售行为,并由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为销售的手机开具发票。同时,昊雄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中宣称其与华为旗下“荣耀”品牌手机进行了合作,销售额高达数亿元、代理商近3万名。腾讯公司遂将昊雄科技公司、麦禾科技公司、高某、长沙朗越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诉至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昊雄科技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微信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手机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对昊雄科技公司侵权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侵权;麦禾科技公司和高某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昊雄科技公司的宣传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构成虚假宣传。上述侵权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竞争利益,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为重要的是,使用“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的微信用户,可以利用“新增”功能与其他微信用户发生信息交互,可能使得正常微信用户受到陌生信息的频繁干扰,相关的虚假信息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符的网络产品,甚至可能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从而可能导致诈骗、隐私泄露等安全隐患的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判决金额,法院参考微信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侵权人故意侵权、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等因素,判定昊雄科技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麦禾科技公司、高某,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分别在1005万元、502万元范围内与昊雄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麦禾科技公司、高某、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撤回上诉;麦禾科技公司、高某以与腾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智能应用软件,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成为社会公众最常使用的社交类软件和服务产品,给腾讯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正因如此,某些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微信”正常服务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攫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也会使消费者面临着用户信息被泄露等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甚至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破坏。成都中院本着以司法力量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判定高达400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体现了人民法院遏制恶意侵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强信念,也对同类企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