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青绿”商标侵犯了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的商品化权益了吗

〖2024/5/15 8:03:5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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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舞蹈诗剧《只此青绿》是真的好看,所以也是真的出名。这年头似乎什么出名了都要和商标挂上点关系,为商标注册添点数字,做点贡献。我查了一下,在《只此青绿》火了之后,其出品方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几十件商标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上,加上其他的等各种青绿商标加起来也几百件。不知道他们是怎么使用这些商标的,反正就算自己不使用,也绝对不想让别人使用为商标,先注册了再说。

        同时,他们还积极对其他已经注册的各种青绿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么《只此青绿》作为一个剧目的名字,会得到怎样的保护呢?来看一下“一品青绿”商标无效宣告裁定。

第63654418号“一品青绿”商标贵州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柠檬水用糖浆”商品上。

        国知局审理认为: 申请人(东方公司)称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系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其名称“只此青绿”应作为作品的组成部分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只此青绿”仅为申请人主张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的名称,该名称本身既不构成著作权保护客体,也不单独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作品。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只此青绿》享有的商品化权益,但该项权利来源、构成、权利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只此青绿》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并且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后维持了这件“一品青绿”商标的注册。

        从普法的角度,本案有两个知识点,一是剧目名称本身不享有著作权,同理,电影名称、栏目名称、书名等等类似的名称本身,都不享有著作权。二是,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也是有边界的,《只此青绿》出名了  ,其他人也可以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青绿”这个标识作为商标。《只此青绿》真也就保护到“只此青绿”。

        从经济的角度,我倒认为东方公司既没有必要注册那么多“只此青绿”的商标,也不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对他人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都是要花钱的。《只此青绿》舞剧作为艺术品,确实高大上,但商标只是个商业标识,自带铜臭味,要不要自己注册,要不要他人注册,只要从利益考量就行了。

        在我看来,并不是独占了“青绿”商标,就能获得更大的市场利益。在市场上和“如此青绿”竞争的主要不是“这个青绿”或“那个青绿”,而是“红白黄蓝”等等更多的商标。因此,在那些不会影响《只此青绿》艺术品质的商品或服务上,让其他的各种青绿多占领点市场,反倒更有利于《只此青绿》的传播和获得长久利益。

        对其他品牌和商标也一样。独占某个标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更不是唯一的选择。商标,注册还是不注册,真的是一个值得全面考量的问题。(张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