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区域性特产称谓的商标权利人可否禁止他人在特定区域内正当使用

〖2024/5/16 8:08:0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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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在商标法的世界里,一个引人注目的议题是:当商标包含了某个区域性的名优特产称谓时,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在该特定区域内正当使用这一称谓呢?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商标法的核心原则,也关系到地域文化、传统工艺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首先,我们要明确商标权的基本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简单来说,商标权就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性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然而,当商标中包含了地域性的名优特产称谓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地域性名优特产往往与某个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工艺等紧密相连,是该地区的一张名片。比如本案中的“苏南鹅肉”,它不仅是一种食品,更是汕头地区特有的传统工艺和文化的体现。

        一、案情

        上诉人谢某某(原审原告)诉称,其先后申请注册了“峡山苏南鹅肉”“澄海苏南鹅肉”“潮味苏南鹅肉”“苏南蔡记”“老苏南鹅肉”“澄海苏南”“澄鹅苏南鹅肉”“潮汕苏南鹅肉”商标,并与妻子从2014年6月20日开始以“苏南鹅肉”为字号开设了“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澄海苏南鹅肉店”“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澄海苏南鹅肉许厝池市场分店”等店铺。其所有的前述商标使用,具备一定的团队规模。被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玖弟卤鹅店(下称玖弟卤鹅店)(原审被告),2021年4月9日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名为“汕头市金平区玖弟卤鹅店”。门店使用“苏南鹅肉”“澄海苏南鹅肉”商标进行经营,持续通过实体门店进行侵权,对谢某某的品牌价值造成影响。玖弟卤鹅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或相同的“苏南鹅肉”标识开设同业,使相关公众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诉请判令玖弟卤鹅店立即停止侵犯谢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谢某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开支40000元。

        玖弟卤鹅店辩称,苏南是汕头市澄海区下面的一个地名,苏南鹅肉是澄海一个地理标志性的产品,类似于潮州的凤凰茶叶。玖弟卤鹅店仅仅是销售名为苏南鹅肉的产品,并没有卖其他的产品。本案中,谢某某主张的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不同)部分字体为繁体。玖弟卤鹅店所售的苏南鹅肉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与谢某某主张的商标不相同或类似。

        法院审理查明:谢某某于2021年2月6日通过受让取得第25663020号“老蘇南鵝肉”文字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咖啡馆、餐厅、快餐店、酒吧服务、备办宴席、茶馆、流动饮食供应、饭店、寄宿处预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谢某某将该商标实际使用在汕头市和揭阳市等销售使用汕头澄海传统工艺烹制的卤鹅有关店面上。
玖弟卤鹅店系于2021年4月9日经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在汕头市某小区开设有店面,主要销售其制作的潮汕卤鹅等烧卤熟肉。玖弟卤鹅店在其店面使用两幅招牌,内容分别为文字的“玖弟苏南鹅肉”和“澄海苏南鹅肉”,其中的“玖弟苏南鹅肉”店铺招牌中“玖弟”二字明显较“苏南鹅肉”小且为竖排。此外,玖弟卤鹅店经营者还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澄海苏南鹅肉”账号。玖弟卤鹅店的招牌及其“抖音”账号名上的“苏”“鹅”二字均为简体字体,没有使用繁体字体。

        2021年9月7日,谢某某以玖弟卤鹅店侵犯其注册在第43类和第35类的“老蘇南鵝肉”“蘇南鵝肉”等4个文字服务商标的专用权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南鹅肉”是用于称呼卤鹅的具有地域性特点且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澄海苏南”或者“苏南”则是在潮汕地区为人熟知的地名简称,谢某某请求保护的商标包含商品通用名称和地名简称,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判决驳回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谢某某请求保护的商标,除第43类的“老蘇南鵝肉”外,其余3个第35类的商标与被控行为不构成类似服务。苏南曾是现汕头辖区内地名,当地采用特定卤制技艺制作的鹅肉被称为“苏南鹅肉”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老蘇南鵝肉”是既包含历史地名又包含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所获得的保护应低于识别性强的商标。在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应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来表示服务与产地或销售商品所采用工艺之间的联系。玖弟卤鹅店以自己为主体,按照传统卤制工艺制作“苏南鹅肉”并对外销售,因“苏南鹅肉”在汕头区域内已约定俗成地指代特定传统卤制工艺制作的商品,知名度明显高于商标知名度,且区域内“苏南鹅肉”制作者众多,相关公众购买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制作者及销售主体,故对“苏南鹅肉”文字的使用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玖弟卤鹅店对“苏南鹅肉”的使用方式是普通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销售商品所采用工艺方式,主要是为了突出采用传统苏南卤制工艺制作的卤鹅,以此强调其卤鹅的制作工艺,而不是暗示该服务或销售商品与“老蘇南鵝肉”商标的关系,故其使用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谢某某起诉主张玖弟卤鹅店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虽然一审判决未对被控行为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服务或类似服务进行审查判断存在不妥,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2022年8月25日,该院作出(2022)粤05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在商标权与地域性名优特产称谓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原则: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商标权人只能在其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独占性使用权。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这种行为。但是,如果他人是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产地等信息时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汇,那么这种使用通常是合法的。

        具体到地域性名优特产称谓上,如果商标权人只是将某个地域性名优特产称谓注册为商标,而没有在该地域内形成独占性使用的事实,那么其他人在该地域内正当使用这一称谓通常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地域性名优特产的称谓是该地区共有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有权在正当范围内使用它来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完全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其他人在使用地域性名优特产称谓时存在恶意模仿、混淆视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商标权人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等方式来加强对地域性名优特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