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Coco”与“COCO”是否构成混淆?

〖2024/5/25 9:14:2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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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2020年3月6日,某自然人在德国申请注册文字商标“HiCoco”,使用在第3类的个人护理产品,香水和芬芳剂等商品以及第35类的有关批发和零售服务。

        香奈儿引证其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指定保护德国的商标“COCO”提起异议,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异议。香奈儿上诉。2023年11月30日,德国专利法院判决〔30W(pat)70/21〕支持了香水、芳香剂等商品上的上诉。法院认为,英文单词“COCO”常被认为是第3类商品(包括化妆品和香水)成分或气味的表述,有一定描述性。但考虑到“COCO”标志几十年来一直与“CHANEL”一起在香水上广泛使用,法院认可在先商标在“香水”类别中具有较低(而不是很低)的显著性。争议商标除了“Coco”外,还有“Hi”这个元素,这使涉案商标的词长、音节数、元音序列以及语音和语调等方面产生了足够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存在于消费者更关注的标志的起始位置。所以,即使涉案商品相同,也不足以引起直接混淆。

        但法院认为,本案的情况成立间接混淆。“HiCoco”商标中“Coco”元素在其中扮演独立且显著的角色,看起来就像“商标中的商标”。“Hi”元素不是公司名称、知名商标或系列商标的共用部分,也没有足够地独立于“Coco”。“COCO”通过长期使用显著性有所加强,这也有助于争议商标中“Coco”元素被独立识别出来。“Coco”与在先商标“COCO”相同,大写的“C”在某种程度上将“Hi”和“Coco”两个单词分开。再加上商品相同这个因素,相关公众会认为“HiCoco”是“COCO”香水品牌的独立产品线。

        至于其他商品和服务,因为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不高,且商品和服务差别较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混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