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有可能获刑!生产销售假冒“三只松鼠”牌每日坚果,4人被判刑!

〖2024/6/5 8:27:2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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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导读

        在数字时代,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品牌商品因其质量保障和知名度而备受青睐,但这也使得一些人看到了牟取暴利的机会。其中,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和正规品牌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知名休闲食品品牌“三只松鼠”的商标侵权案,该案不仅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基本案情】

        “三只松鼠”商标为第1982083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注  
册人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三只松鼠图片”商标为第1982079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0日,注册人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白某分别与被告人马某、被告人刘某未经“三只松鼠”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出资,先后在S省两处农村出租屋内,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生产假冒“三只松鼠”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并以每盒99元至74元的价格通过“三只松鼠国内品牌店”“三只松鼠品牌小店”“三只松鼠品牌体验店”等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到全国各地。此外,被告人白某在明知雷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三只松鼠”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生产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料、包装材料等帮助。为将所生产的假冒商品成功售出,被告人不惜花费数十万元通过刷单等手段宣传推广自身经营的网店,一年多时间,被告人白某与马某、张某共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达600余万元,白某与刘某共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白某帮助案外人雷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万余元。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制假窝点现场查扣涉案商品3700余盒。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某在其与白某、马某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马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涉食品领域,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结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白某、马某分别判处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刘某、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刘某是涉食品领域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法院还判令禁止该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等相关活动。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犯罪工具也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禁止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销毁假冒产品、没收犯罪工具等刑事手段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在有力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通过禁止缓刑被告人从事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预防其再犯同类犯罪,体现了宽严相济、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也贯彻了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