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便利条件,亦构成商标侵权
〖2024/6/25 7:37:4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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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案件当事人的朋友在未获得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ERDOS”商标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制假冒“ERDOS”商标产品并在开设的网店上进行销售。案件当事人明知上述情况,出于朋友帮忙,未收取任何好处费,先后帮助其朋友采购标有“ERDOS”字样标识的假冒水洗标和合格证贴纸约4000个,又将自己租赁的工作室提供给朋友用于加工生产假冒“ERDOS”商标产品,并帮忙快递发货。
案件处理
本案当事人朋友制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当事人,因其为朋友制假售假提供场地、帮助发货,进行采购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的规定,也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移送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当下电商直播带货正是经商新潮流,大批经营者采取代加工,自己贴牌,外租场地发货的模式进行网络销售。而在日常经营中,经营者互相帮助提供场地、帮忙代为采购、发货等行为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这样的经营模式,暗藏商标侵权的风险。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却并未意识到,不进行直接的贴牌加工,提供销售便利,亦是商标侵权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给了各位经营者一次警醒。经营者提供场地、代购代邮时,需要及时检查货品情况,增强违法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