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明确商标用作APP标志并非用于APP提供的服务

〖2024/7/5 8:39:0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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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环球资讯”栏目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近日,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商标用作APP标志并非用于APP提供的服务。

        本案中,原告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上拥有注册商标(见图1)。被告在第36类电子交易服务上拥有注册商标(见图2),并通过智能手机APP提供交易服务,该APP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图标(见图3)。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被告辩称,涉案APP图标与第36类电子交易服务相关,而与APP本身无关;图标在Google  Play和Apple应用商店的展示属于对其电子交易服务的推广行为;原被告商品和服务差别较大,不会混淆。

        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智能手机APP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支付,其行为性质为使用其注册商标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图标在应用商店中的展示属于对电子交易服务的广告,被告对APP图标的使用是商标在36类服务上的使用。由此,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

        对于商标用作APP标记的行为,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之前曾认定过属于第9类的使用,用APP提供服务的商家一般会被建议在第9类商品(可下载的软件)及其APP所提供的服务上注册商标,以避免侵权风险。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此次明确了这两种标记使用的不同意义,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用APP提供服务的商家在商标注册和侵权风险应对方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