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判决明确区法院在侵权案件中是否可评判商标有效性

〖2024/7/9 14:52:4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4年4月1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某商标案件的判决(Nos  22-16190,22-16281)中指出,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第1119条,地区法院有权在侵权诉讼中审查有关商标申请的质疑。

        本案中,原告BBK  Tobacco  &  Foods  LLP(BBK)使用注册商标“RAW”销售与吸烟有关的产品。被告Central  Coast  Agriculture  Inc.(CCA)在大麻产品上使用“Raw  Garden”标志。BBK将CCA诉至法院。案件涉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问题。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非法使用商标。区法院驳回了原告虚假宣传的主张,在其他诉求上,双方各有输赢。值得一提的是,原告诉请之一就是被告以意图使用为由申请注册商标,但实际上缺乏使用意图,这个申请应当被撤销,不足以说明其对涉案标志的使用为合法使用。CCA没有正面回应是不是有使用意图的问题,而是提出区法院无权审查尚未注册的商标,BBK的指控应予驳回。区法院认为,自己有权审查这些申请,并支持了原告的相应主张。

        被告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维持了区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第1119节,在任何涉及注册商标的诉讼中,法院可以确定注册权,命令全部或部分撤销注册,或恢复被撤销的注册,并纠正与案件各方相关的注册记录。也就是说,区法院有“确定注册权”和“纠正注册簿”的权利。因此,区法院有权来审查商标申请,因为商标申请会影响到商标注册权。当然,第1119节仅适用于涉及商标注册的当前纠纷,而不能单独用于审查商标申请。并且,法院还指出,缺乏真实的商业用途可以成为质疑商标申请的有效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商标申请尚未被核准注册,区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对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做出了虚假陈述或缺乏诚实的商业意图,那么法院可能会取消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