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等3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2024/7/16 14:14:3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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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时,应当注重引导侦查,加强跨区域协作,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落实权利人权利保护制度,通过组织诉前调解,切实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在审判和行刑反向衔接中实现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根据被告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用。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许可,以其实际经营的青岛诺某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美公司)名义,委托日照呈某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某公司)等服装加工企业制造假冒的冠军品牌服装类产品,委托青岛祥某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某源公司)制作冠军品牌“Champion”文字及图形商标标识。生产完成后,万某提供虚假授权文件,以诺某美公司名义向厦门某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米某服饰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服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最终,涉案假冒服装经上海伟某国际贸易商行、广东方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等10余家企业通过唯某会、拼某多等国内大型网络平台及有关线下门店全部流入消费者手中。

        2020年至2022年,公安机关在青岛、厦门等地相继抓获万某、何某娟等30余人,查获印有假冒“Champion”文字、图形商标标识90278枚,服装13万余件,吊牌2万余个,货值金额人民币1300余万元。

        自2021年1月至2023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陆续以万某、唐某人等19案28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江苏省南京市铁路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将万某其他犯罪事实并案至李沧区检察院集中办理。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李沧区检察院依法对祥某源公司等3家企业及唐某人等16人提起公诉,对呈某公司等4家企业和陈某和等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检察院)分别对方某公司及王某松等3人提起公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祥某源公司等4家企业罚金三十二万元至六百万元不等;判处万某等19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九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其中判处唐某人等16人缓刑。一审宣判后,万某等3人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阶段

        2020年11月,李沧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发现万某及诺某美公司与多家服装贸易、成衣加工、商标织造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遂就查清假冒服装来源、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针对涉案人员提出的存在完整授权链路、不明知生产、销售服饰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多项辩解,协同公安机关听取权利方、鉴定人、市场监管部门等专业意见,深入了解服装行业商标制作、成衣生产、服装销售流程,厘清行业进出口规则。在3年多的时间里,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案1人、撤案2案8人,实现全链条精准监督。

        审查起诉阶段  

        一是明确主观故意,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对于生产源头、提供虚假授权书的万某,审查发现其提供授权文件的邮箱非授权单位官方邮箱、海关报关单系伪造,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涉案服装加工企业,审核发现其不具备国际品牌服装生产要求资质,且布料、吊牌来源异常,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销售环节的企业,审查发现其存在伪造授权证明、明知销售服饰被拼某多认定为假货封店后仍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等行为,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据此依法追诉11案14人,追加9家企业为单位被告。

        二是引导权利人参与诉讼,开展追赃挽损。积极保障商标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权利人调阅卷宗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针对侦查阶段追赃挽损效果不佳的情况,积极开展诉前调解,鼓励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谅解,督促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呈某公司等9家企业、万某等5人分别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三是跨区域协作,统一认识标准。与南京铁检开展跨区域协作,在案件取证、移送等环节密切配合,将万某在南京其他犯罪事实移至李沧区检察院集中办理。并案后,经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补充认定万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00余万元。该系列案办理期间,根据管辖要求,部分被告人被移送至崂山区检察院办理。李沧区检察院与崂山区检察院加强协作,就关键证据共通共享,就焦点问题统一认定,充分考虑犯罪人员所处售假环节、销售数量等情节,精准量刑,确保涉案企业及人员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全流程开展企业合规,推动行刑反向衔接。自提前介入阶段起,注重发现有合规整改意愿和整改价值的企业,第一时间告知并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合规整改。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涉案企业具备合规整改条件的相关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在企业合规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综合审查犯罪情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家企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同时,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就合规整改结果互认达成共识,审判和行政处罚环节均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从轻意见。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跨区域协作,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区域、链条长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常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办案难度大。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能动履职,不放过任何一个侵权环节,实现全链条打击。对多地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就案件协查取证、信息资源和证据共享等方面积极衔接,形成工作保护合力。

        (二)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针对权利人损失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直接合理赔偿问题,应全面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证其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同时,在综合履职过程中积极借鉴民事诉讼相关做法,通过诉前调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侵权人通过主动赔偿实现追赃挽损,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三)全流程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全方位服务保障实体经济。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刑事犯罪案件中,应注重对涉案企业是否具备开展合规条件进行常态化审查,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配合,将刑事合规向前延伸至提前介入阶段,向后延伸至审判、行政处罚阶段,扩大合规整改效果,助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四)坚持依法精准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并重,提升办案质效。服装制造、销售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涉案主体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一律从严或从宽均影响办案效果。应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后果、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参与合规整改程度等,依法分类处置。同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对完成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建议行政机关慎重适用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资格性处罚措施,保持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