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标识包装盒被查处

〖2024/7/18 11:12:4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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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广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当事人展柜发现带有“遵义1935酒”字样的白酒包装盒。

        当事人是从事商品包装印制业务的商事主体,于2023年4月13日与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后,生产带有“遵义1935酒”字样的白酒包装盒1000件,每件包含6个独立的白酒瓶装包装盒、三个包装手提袋子以及一个外箱。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将白酒包装盒全部交付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货款87000元,获违法所得26000元。

        二、案件处理情况

        经查明,“遵义”全名遵义市,为贵州省辖地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名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白酒包装盒,从外观及整体包装上使用“遵义”,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印制商标标识行为。

        2024年1月19日,办案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印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印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一宗企业违法印制以“地名”作商标标识的典型案件,对印制行业商标印制行为起到了规范警示作用。

        (一)警示规范商标印制行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遵义”作为贵州省商标法律前沿问题研究专题辖地级市,属于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的地名。当事人作为商标印制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和第七条第二款“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的规定。本案的查办对后续打击扰乱包装市场商标印制、使用经典地名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违法行为有借鉴意义,对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监管,规范印制企业商标印制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

        (二)体现罪罚相当原则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结合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了社会发展的经济大环境、包装印制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情况、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等因素。执法部门在当事商标执法与保护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从轻实施行政处罚,既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又充分贯彻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良法善治、指引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

        本案也从侧面反映了众多包装制品厂家,对于市面上品种繁多、样式百出的各类包装,在商标注册的效力认定,包装制品的图案、文字及相关行政区域名称标识等方面存在认知不全、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就《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内容进行法律宣贯,开展普法教育,避免教条式、简单化的“一罚了之”;提醒商标印制企业要守法经营,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既惩罚又教育的处理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