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意商标注册:19家关联主体被收录重点监控名录

〖2024/7/25 8:44:3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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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更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随着商标注册的日益增多,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案情概述:

        申请人德某森公司指控,其独创的“图片”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申请人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注册的争议商标“DEMARSON”与其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此外,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还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且部分商标为抄袭他人品牌。德某森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过审查,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字号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设计师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存在恶意串通囤积、摹仿他人商标或姓名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款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审理要点:

        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充分考虑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构成、使用意图以及注册后的行为等因素。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合理的来源解释或使用证据,难以证明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部分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业务等,存在明显的规避《商标法》规定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依法宣告争议商标“DEMARSON”无效,并将被申请人及其18家关联公司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