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00万元!明知侵权仍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024/7/26 8:55:3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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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知产财经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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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钱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诉称:其始建于1985年,一直专注于服装行业,尤其是羊绒衫产品,经过30多年的诚信经营,“鹿王”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系第1186674号、6141822号、3445837号、2954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叶某等人在服装产品上使用“达鹿王”“Da  Lu  wang”等一系列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复制、模仿鹿王公司驰名商标的行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方案的策划和设计服务。故请求判令: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与其他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000000元。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方提供香港公司的注册服务,再以该公司作为商标申请主体为第三方提供注册被控的涉案商标系为其他被告提供侵权方案的策划和设计服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他人委托提供商标申请、公司注册等服务,系正常的合法经营行为,其从未提供过任何侵权方案,至于委托方如何使用商标、运营公司系其自主行为,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仅仅收取了对应商标申请服务的服务费,所进行的商标申请系基于委托人的意志进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商某、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等使用“九色鹿王”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以下简称“九色鹿王案”)。该案判决认定商某、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该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商某注册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再以香港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九色鹿王”商标。2020年6月,在九色鹿王案发生后,商某等人即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沟通商标注册、购买等事宜,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商某等人提供了商标购买、注册以及境外公司注册的建议,并最终确定了注册名为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第11731605号“图片”商标以及后续进一步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的方案。与九色鹿王案相类似的,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系作为被诉侵权标识名义上的境外持有人,并由该公司再行授权许可给国内经销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随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名义与桐乡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第11731605号商标的购买事宜,并约定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受让方,且在转让期间由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受让方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桐乡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便授权两家境内企业主体作为经销商在国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期,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为商某等人提供商标申请注册服务,即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后商某等人将“达鹿王”品牌的相关业务交给叶某运营。

        二、法院审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2)浙0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宣判后,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4)浙民终2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本案中,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然从本案的侵权模式来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中起到了明显的策划、引导作用,甚至于直接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的布局和谋划,在明知可能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持续为商某等人提供被诉侵权标识的购买、注册等服务,难谓正常、合法的商标代理行为。具体而言,从主观上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对于商标侵权与否的判断也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内蒙古某羊绒有限公司第1186674号“图片”注册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理应尽到初步的检索和审查义务,注意到“达鹿王”等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高度近似,极可能构成侵权。特别是,本案发生于九色鹿王案之后,作为九色鹿王案中为商某提供类似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存在侵权的高度可能性,仍为商某等人进一步提供代理服务,甚至帮助转让存在恶意注册之嫌的第11731605号“图片”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来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为委托人提供侵权方案,所实施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常经营范畴。其为商某等人注册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以香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同时作为中间人角色,为商某等人寻找、购买与“鹿王”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从中赚取差价。且从聊天内容来看,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为商某等人提供了多种侵权标识供其选择,并积极提出关于注册、购买侵权标识的建议,对于在香港如何注册公司、选择何种侵权标识、购买还是申请注册侵权标识等问题均起到了实质性的引导作用。可见,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产生、使用以及侵权模式的架构均离不开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策划、安排。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虽非第11731605号“图片”商标的直接注册者,但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职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甚至于实质性主导、参与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其亦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三、裁判要旨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慎义务,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对于明知侵权或者具有高度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活动,甚至于实质性参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策划、安排的,应当认定该商标代理机构具有明显侵权恶意,系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