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分析:“味其正”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024/8/1 17:25:0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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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在本案例中,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河南秉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1128539号“味其正”商标提出了异议。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味其正”商标与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和其正”等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做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71128539号“味其正”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9047号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秉坊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秉坊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71128539号“味其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其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包装好的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33126号、第6261713号、第36841156号“和其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腌制蔬菜;猪肉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28539号“味其正”商标不予注册。

        分析要点
        
        商品类似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因此属于类似商品。

        商标近似性:“味其正”与“和其正”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混淆可能性:在市场上并存使用这些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