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具体有何举措?
〖2024/8/3 8:04:52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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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坚持改革创新,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供“中国方案”;坚持平等保护,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优选地”;坚持共建共治共享,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化司法领域改革,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知识产权审判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成效显著,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经验。
加大改革创新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为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法院围绕“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目标,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向现代化迈进。
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近年来,我国法院乘改革东风,大踏步走上改革创新之路,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截至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牵引,北京、广州、上海、海南自由贸易港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9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我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高度评价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比如,在涉英国戴森公司“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和涉VMI荷兰公司“轮胎成型机”专利权属案等诸多知识产权案件中,外方当事人专门致谢我国法院,高度称赞中国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多年来,我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机制改革在统一司法标准、提高案件质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培养复合型人才及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获得中外权利人高度评价。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大量专业、前沿、复杂技术问题,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集中体现在技术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上。我国法院构建了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了技术事实认定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有效解决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以技术调查官为例,截至2023年底,719名技术调查专家纳入“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实现机械、电学、化学、光电、通信、材料、计算机、生物医药等主要技术领域全覆盖,全国范围共建共享、按需调派,为提升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坚持平等保护
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内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在扩大制度型开放中发挥着导向引领效应。我国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妥善审理涉国际贸易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深度合作。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比如,在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西门子”字号及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德国西门子公司1亿元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科学、公正、高效的优势。
多措并举便于外方当事人诉讼。我国法院根据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积极推出便利外国当事人诉讼的有力举措,取得显著成效。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梳理总结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书样式,编写发布了涉及24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有力指导涉外主体参与诉讼。对此,国际商标协会高度赞赏,认为该参考指南极大便利了外国主体参与诉讼,外国企业提交诉讼文件的成本下降了40%,文件准备时间从3个月缩短至2周,办理流程更加透明顺畅。
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与各国司法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坚定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开放包容、平等公正的良好形象,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近年来,我国法院出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落实TRIPs协议有关临时措施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秘密性”、善意使用不停止使用等裁判标准,保障国际条约国内转化适用。比如,在“双季米槐”植物新品种权案中,审理法院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将“许诺销售”纳入“销售”行为调整范围,使权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涉新思公司软件著作权案中,审理法院同时适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对外国当事人权利给予有效保护。
深化与国际交流合作。我国法院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原则,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2017年12月,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在上海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与争端解决机制”论坛,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官、仲裁调解员、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参加了论坛,就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加强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上海、福建、海南、广东、重庆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签订交流合作协议、开展诉调对接,成功调处多起涉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拓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渠道。
面向未来,我国法院将坚持走国际合作开放发展之路,共享全球知识产权发展红利的同时,努力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机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贡献更多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