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肯胜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8/19 13:36:42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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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这个案例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注意避免与已有商标产生冲突,尤其是在类似服务或商品上。同时,在面临商标异议时,应积极准备答辩材料,充分阐述自己的立场和理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69602231号“肯胜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681号
异议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家乐
异议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家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9602231号“肯胜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肯胜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具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4630号“必胜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02231号“肯胜客”商标准予注册。
在这个案例中,异议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家乐申请的第69602231号“肯胜客”商标提出了异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肯胜客”与其在先注册的“必胜客”商标在类似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局在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者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有部分相似,但商标本身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侵犯在先商号权:异议人还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不足以构成对商号权的侵犯,因此这一理由也未被支持。
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异议人还提出了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指控,但商标局认为这些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第69602231号“肯胜客”商标的注册。这个决定体现了商标审查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侵犯在先权利等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多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