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用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被查处
〖2024/8/19 16:53:4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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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金乡县某土特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售货区摆放有印制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大李庄山药包装箱50个,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依法对相关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以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标有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大李庄山药包装箱200个,用来分装销售山药商品。截至案发时,共计销售了150箱山药,总货值约7500元,违法所得约300元。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查询到批准“大李庄山药”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证明。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印有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箱50个、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本案当事人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认识不清,擅自伪造并使用已经失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此类行为使消费者容易将普通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必要的执法检查,引导和督促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改正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本案例系山东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