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直播”与“丫丫直播”“吖吖直播”起纠纷,怎么回事?

〖2024/8/20 8:21:5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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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轻松话奥运,全民聊体育。”8月12日,2024年巴黎奥运会正式落幕,在赛事期间“YY直播”平台推出了“YY不累运动会”主题活动,共同为奥运健儿喝彩,赢得广泛好评。近日,“YY直播”平台与“丫丫直播”“吖吖直播”平台之间展开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新进展。

  5家运营“丫丫直播”“吖吖直播”平台的公司被认定侵犯了“YY直播”平台方面的相关商标专用权,被判承担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但其未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YY直播”平台方面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YY直播”平台方面提出的执行申请并进行立案。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方硅公司)系第19618573号、第34280300号、第19618233号“YY直播”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津虹公司)为“YY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2021年,方硅公司就上述商标授予津虹公司普通许可使用权利,且津虹公司有权单独或与方硅公司共同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等。

  2019年,“YY直播”平台方面在应用平台发现一款名为“丫丫直播”的APP,于是向平台投诉将该涉嫌侵权软件下架。然而,2021年“YY直播”平台方面发现“丫丫直播”更名为“吖吖直播”后在多个平台重新上架,并在宣传APP功能、效果时使用了“比……yy直播来疯更炸裂”“比yy直播……更劲爆”等宣传语。

  方硅公司与津虹公司随后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运营“丫丫直播”“吖吖直播”的广州市品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玩公司)、广州市辰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辰游公司)、广州市九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九浚公司)、广州市点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点润公司)、广州市滨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滨果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5家公司停止使用“丫丫直播”与“吖吖直播”标识及相关宣传语,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丫丫直播”“吖吖直播”APP系由品玩公司开发的不同版本、不同名称的同一直播软件,分别由九浚公司、滨果公司、辰游公司、点润公司在不同的应用平台进行上架运营,两款APP的微信与支付宝充值收款主体分别为九浚公司与滨果公司。九浚公司还开发了以上述两个APP作为引流软件的“蜜桃直播”APP,并因运营该APP从事犯罪行为被判处罚金。

  上述5家公司称,其在收到该案诉讼材料后已将“丫丫直播”与“吖吖直播”APP在各渠道全部下架,而且“吖吖直播”与涉案商标“YY直播”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同时,其在APP中使用“丫丫直播”标识在先,而且已早于涉案商标申请、使用的时间申请成为了相关软件著作权人并发表该软件,应当认定其使用“丫丫直播”的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玩公司、辰游公司、九浚公司、点润公司、滨果公司互为关联公司并分工开发、运营“丫丫直播”“吖吖直播”APP,其在APP名称及APP页面使用“丫丫直播”“吖吖直播”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两款APP提供的视频观看、录制、上传及交友聊天等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服务,其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方硅公司、津虹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服务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九浚公司、点润公司、辰游公司关于“丫丫直播”“吖吖直播”APP功能、效果的宣传表述容易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5家公司侵权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影响较广,而且在明知“丫丫直播”APP涉嫌侵权被平台下架的情况下,更换了近似的“吖吖直播”标识重新上架运营,侵权故意明显。在涉案时间范围内,其在为上述两个APP引流的APP嵌入了赌博游戏,涉案流水高达6亿元,经营数额相对比较巨大,在关联案件中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精细化计算得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已经超出了方硅公司与津虹公司诉请的300万元赔偿金额。据此,法院对方硅公司与津虹公司提出的300万元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上述5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

  正当经营才是正途

  “该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从平台调取的流水金额作为基础,结合平台贡献率、利润率等数据,精细化计算出适用基数,并且在这个基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侵权时间、侵权恶意和侵权规模来确定赔偿数额,使得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具说服力,更有力地彰显了司法保护的威慑力。”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重点,权利人实际损失基于商业秘密、取证难度等考量,实际上并不是最优解,而侵权人获利往往是裁量性赔偿的主要维度之一。

  “该案涉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对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共同存在的事实,应当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的角度,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同一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准确辨别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重复判赔,精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孙志峰表示,如果是基于相同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应先以侵犯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再以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追究赔偿等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既要考虑刑事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与侵权人获利之间的关系,又要考虑刑事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之外是否有可被民事追诉的其他获利。

  孙志峰指出,引流是互联网业态下的重要盈利模式之一,无论是引流方还是被引流方都应当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控,恪守法律红线,切忌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等方式,不正当地吸引流量。同时,经营主体要擦亮双眼,清晰了解合作方的经营模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有条件的还要约定相互监督和提示义务,共同督促合法正当经营。(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