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被判构成恶意抢注!详情是……

〖2024/8/22 17:07:27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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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半城烟火半城仙,千古风华千古情。”这句诗生动总结了泉州的独特魅力,并逐渐成为泉州的城市形象代言词。然而,有个别公司却将其抢注为商标并借此起诉他人侵权获利,不过最终落得一场空。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对泉州伊藤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伊藤公司)起诉青衿之志(泉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青衿之志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伊藤公司先后在20余种商标类别中申请注册包括“半城烟火半城仙”等多个与公共文化资源相关的商标的行为,意在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驳回了伊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

  起诉侵权一审胜诉

  伊藤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9月7日经核准取得在第35类、43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23年6月,伊藤公司发现青衿之志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在售卖茶饮、果汁等饮料时,使用了多张印有“半城烟火半城仙”文字的宣传图片。伊藤公司认为青衿之志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在公证取证后,将青衿之志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洛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青衿之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余元。

  洛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伊藤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青矜之志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中部分图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能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伊藤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商业价值,以及被诉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后,酌情确定青矜之志公司赔偿伊藤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伊藤公司以一审判赔额过低等为由,上诉至泉州中院。

  在二审庭审中,青衿之志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驳回伊藤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其仅在网络店铺的产品介绍页面上使用“半城烟火半城仙”标识,但却是用来形容泉州城市的精神内核,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结果,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伊藤公司在将“半城烟火半城仙”注册为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进行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获得不正当收益。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让很多人没想到的是,该案二审判决出现了反转,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伊藤公司将“半城烟火半城仙”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抢注行为,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据此,泉州中院判决驳回伊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泉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半城烟火半城仙”与泉州的城市特色紧密相关,既展现了烟火繁华的市井生活,又与多元文化世界遗产之城的精神内核相契合,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达。早在2014年,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便以“半城烟火半城仙”描述泉州多元文化形象,开展各项旅游宣传活动。伴随着泉州文旅产业的日益繁荣及“半城烟火半城仙”在泉州旅游宣传中的普遍使用,该词句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极高的知晓度,成为国内外游客对泉州的标识性记忆,已成为与泉州城市形象高度关联的公共文化资源。伊藤公司作为泉州本土企业,理应知悉“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词所具有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但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泉州中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伊藤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涉案商标,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该行为已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构成权利滥用。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青衿之志公司未提出上诉,但该案一审判决可能导致伊藤公司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不当垄断,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伊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伊藤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会把涉案商标无偿转让给泉州市人民政府,目前正对转让协议具体细节沟通中。

  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该案二审审判员、泉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黄熠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审理的难点在于法院是否能在侵权诉讼中对已获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有效性评价。对此,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寻求保护者须有干净之手”,只有基于正当目的申请注册并进行合法使用的商标,权利人方能主张相应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黄熠表示,文化资源是在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法律鼓励和保护在公共文化资源的基础上所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同时制止意图对公共文化资源进行独占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抢注行为取得的注册商标在显著性上先天不足,若没有后期培育的知名度予以弥补,容易与其所攀附对象的边界模糊化,识别性弱化,甚至丧失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如果对此类商标给予较强保护,不但会鼓励抢注文化资源、社会热点、名人姓名等不诚信行为,严重冲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公序良俗。该案中,原告未对涉案商标付出明显的智力投入,而是直接利用公共文化资源,意图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并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拒绝。

  在黄熠看来,知识产权为文化赋能,文化产业、文旅经济的发展亦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随着越来越多文化遗产和资源得到开发、走向市场,知识产权纠纷逐渐显现。当前,经营主体在合理合法利用文化遗产、文物资源的同时,应积极获取授权许可,主动规避侵权风险,并合理避让公共文化资源。建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厘清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细化保护措施,形成保护合力,在源头保护、协同保护、依法保护上下功夫,真正聚焦难点、解好难题。泉州法院将以该案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正确引导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文化传承发展的良好氛围。(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欧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