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涉IP元素商品化权益 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8/30 8:53:5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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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优酷公司享有某动画IP的商业化开发权益,丁某某在该动画通过优酷播放后,注册了69件与动画及其角色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优酷的权益并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另一方面,围城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丁某某的商标申请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为其代理申请,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最终判决丁某某和围城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1.  优酷公司享有针对涉案动画IP的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化开发的合法权益。丁某某在《缇娜托尼》已通过优酷少儿频道进行播放后,围绕动画元素分三批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所注册商标与上述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丁某某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标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害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丁某某在动画开播后大批量申请注册与上述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角色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主张其注册涉案商标不具备主观恶意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2.  本案中,优酷公司主张围城公司明知丁某某委托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仍接受委托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围城公司则主张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其不构成帮助侵权。本院认为,围城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根据查明事实,丁某某申请注册的涉案69枚商标均委托围城公司代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至4月间对丁某某第一批申请的8枚商标因侵犯在先著作权而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围城公司明知丁某某委托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仍接受丁某某委托,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继续办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一审法院认定围城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  13  民初  109  号

        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  599  号

        一审裁判结果:一、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撤回或注销其正在申请中或已申请注册的“缇娜托尼”“Tina&Tony”“小象缇娜”“ElephantTina”“河马托尼”“HippoTony”“缇娜托尼角色形象图”等与优酷公司动画节目名称、角色及名称、角色形象相同或近似的所有商标;二、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即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缇娜托尼”“Tina&Tony”“小象缇娜”“ElephantTina”“河马托尼”“HippoTony”“缇娜托尼角色形象图”等与优酷公司动画节目名称、角色及名称、角色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三、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  万元;围城公司对其中  1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优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