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认为“ULTRA”具有褒扬之意在啤酒上缺乏显著性

〖2024/9/3 7:56:0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2024年6月12日,欧盟普通法院对“ULTRA”商标案作出判决(T-170/23),认为涉案商标使用在啤酒上缺乏显著性。

        涉案欧盟商标由Anheuser-Busch公司申请,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上。2020年6月,Amstel公司以缺乏显著性为由,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并没有得到撤销处的支持。Amstel公司上诉,但没有得到支持。上诉委员会表示,无效申请人未能证明被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具有描述性。Amstel公司继续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审理后指出,“ultra”一词可以用作前缀,也可以单独使用,起到形容词或名词的作用,其含义为“超出一般的”或“超出一般的事物”。无论怎样使用,对英语或拉丁语系的公众,该词都常见且通用,代表“极其的”“特别的”意思,会被认为是在指示相关产品的质量或特性。

        法院还注意到,在先判例EXTRA案(T-216/14)曾认定“EXTRA”一词缺乏显著性,主要理由是该词是赞美性词语,意在表达这些商品和服务具有超常的品质。“ultra”与“extra”基本同义,“ultra”清楚且直接地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其商品质量优于竞争对手,从而唤起公众对啤酒品质、口味或酒精含量的期待。因此,“ultra”作为通用的赞美词,不能区分商业来源。再加上“ultra”图形元素的设计简单平常,所以整体而言,相关公众还是会把涉案商标仅识别为促销或赞美的信息,而不是商品来源的标识。因此,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应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