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时装公司为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系另两个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时装(深圳)公司的关联公司,上述原告系其自有品牌“Doughnut”背包的设计、生产、销售公司,自2008年品牌创设以来就以“Pack Your Dream”作为品牌理念和宗旨,且在产品上长期使用了相关标识。 被告某贸易商行于2021年12月从案外关联公司处受让取得涉案第51616443号及第38255630号“Doughnut pack your dream”文字注册商标。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38255630号、第51616443号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某贸易商行以第51616443号、第38255630号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分别于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在天猫平台针对原告经营的两个店铺进行了9次累计涉及120条商品链接的商标侵权投诉;于2022年12至2023年4月期间,在京东平台针对原告经营的店铺“Doughnut官方旗舰店”进行了6次累计涉及165条产品链接的商标侵权投诉,要求上述平台下架原告带有涉案标识的商品,原告在收到投诉后陆续向平台发出了侵权投诉反通知,主张其不构成侵权,后又向被告进行了催告,督促被告及时行使诉权,但被告截至原告提起该案诉讼时并未就其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