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起诉“下一任”,什么情况?

〖2024/9/9 16:50:3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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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对于2014年首部作品上映的《前任》系列电影,很多人都不陌生。2019年“五一”假期前夕,电影《下一任:前任》未映先火,很多人认为其是《前任》系列电影的第四部作品。然而,同年4月27日,《前任》系列电影版权方针对该电影发布了一则声明,称该电影涉嫌误导网友和观众,并澄清该电影并非《前任》系列电影的第四部,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2022年4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传媒公司)与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下称华谊电影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电影《下一任:前任》的4家出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者停止在电影名称中使用“前任”字样,并索赔5000万元。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述4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华谊传媒公司和华谊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5万余元后,四者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四者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纷争由来

  2018年8月28日,华谊传媒公司获准注册第26258364号、第26267061号、第26258843号“前任攻略”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电影放映等服务及海报等商品上。2023年4月20日,华谊传媒公司许可华谊电影公司使用“前任攻略”系列商标,华谊电影公司有权与其就侵犯“前任攻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进行维权。

  电影《下一任:前任》片头载明,该电影由无锡贵映金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贵映金画公司)、广东省广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影业公司)、中青新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青新影公司)、四川诚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诚城影视公司)等出品。2014年,该电影筹备拍摄时备案片名为《时间差》,后来相继更名为《闺蜜爱神》与《下一任:前任》。

  2019年3月28日,电影《下一任:前任》宣布定档5月1日。同年4月27日,《前任》系列电影版权方针对该电影发出一则《请停止你们的侵权行为!》的严正声明,表示与《下一任:前任》之间完全没有关联,并指责该电影涉嫌误导网友和观众认为其是《前任》系列电影的第四部。当天,贵映金画公司则发布了一则声明表示,电影《下一任:前任》与《前任》系列电影并无任何关联,系一些自媒体账号将该电影的素材和《前任》系列电影强行关联。

  各执一词

  华谊传媒公司和华谊电影公司认为,电影《下一任:前任》的涉案4家出品公司将“前任”作为该电影的名称突出展示宣传,并通过宣传海报等故意与《前任》系列电影相关联,借此进行混淆性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电影系《前任》系列电影的“后作”,构成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华谊传媒公司和华谊电影公司的上述主张,广影业公司没有进行答辩。中青新影公司表示,《前任》系列电影宣传海报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该公司属于投资方,不享有电影《下一任:前任》的著作权,不应承担责任。

  贵映金画公司辩称,电影《下一任:前任》与《前任》系列电影的名称不同,不存在混淆;电影《下一任:前任》的宣传海报与《前任》系列电影的宣传海报整体上不构成近似,后者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诚城影视公司辩称,其不是电影《下一任:前任》的制片方和著作权人,仅是投资人,未参与摄制、宣传等行为,不是适格被告;电影名称使用“前任”字样,是描述性使用,而且“下一任:前任”与“前任攻略”不构成近似。同时,“前任”字样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电影《下一任:前任》的宣传海报是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存在抄袭攀附《前任》系列电影宣传海报的事实,也不会导致混淆后果。

  孰是孰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下一任:前任”字样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不能据此识别不同商品的提供者,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并未侵犯涉案“前任攻略”系列商标专用权。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过华谊传媒公司、华谊电影公司对《前任》系列电影的持续宣传、推广,使得“前任”这一电影名称已具有归属意义,与《前任》系列电影之间产生了特定的联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贵映金画公司、广影业公司、中青新影公司、诚城影视公司故意变更电影名称为“下一任:前任”,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攀附《前任》系列电影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了华谊传媒公司、华谊电影公司的竞争利益,破坏了相关市场正常的信息发现与流动机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贵映金画公司、广影业公司、中青新影公司、诚城影视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华谊传媒公司和华谊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5.44万元。四者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

  “商业标识在市场中的影响来源于商业标识所联系的商品或经营主体在市场中的影响,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会传导至电影名称。如果电影名称在电影市场中被周知或者足够显著,能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电影,属于竞争中的竞争优势,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而言,电影的制作来源可通过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中以标注出品人、制片人的方式来体现,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公众的习惯,更倾向于将电影名称作为作品的标题进行识别,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但是,涉及系列电影的名称,虽然往往无法识别电影商品的来源,但会使得相关公众将相似的电影名称误认为该系列电影的后作或续作

。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市场混淆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包括将两种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具有特定联系的不同经营者,又包括将两种商品认为相同或具有合法关联关系的情形。而商标侵权的后果是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主体的混淆和误认,而不包含将两种商品认为相同或具有合法关联关系之情形。”孙志峰表示,具体到电影名称的混淆问题上,如果电影出品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电影名称造成了对该电影发行人(主要出品人)的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如未造成混淆误认,仅仅使相关公众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产生关联关系的错误认识,则可能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本报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