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农夫珺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9/12 15:49:4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商标案例  信息整理编辑:小白
 
        导读

        通过本案例的解析,我们不难发现,商标权的保护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对。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尊重他人权益、避免混淆误认是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的主角是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康易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异议之争。农夫山泉,作为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其商标权益自然不容侵犯。商标局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审查。他们不仅关注了双方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类似性,还深入剖析了商标之间的文字构成、呼叫方式以及整体含义等关键要素。通过综合考量,商标局发现“农夫珺翔”与农夫山泉的系列商标虽然同属第31类商品,但在多个关键维度上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在市场中进行有效区分,避免混淆误认。

        第71783173号“农夫珺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6722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康易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康易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783173号“农夫珺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珺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玉米;活动物;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宠物用香砂;活的可食用水生动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193号“农夫”、第9979874号“农夫”、第25243745号“农夫NONGFU”、第5773940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植物;活动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上具有显著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水(饮料)”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83173号“农夫珺翔”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