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

〖2024/9/20 9:16:44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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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地理标志大篷车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在成功获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后,一些地方将其只作为一个品牌荣誉、政绩形象等进行宣传、将其收藏起来束之高阁的行为,将不再被姑息和放任了。本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撤三条款,以前那种因集体(证明)商标不是普通商标、不是普通集体(证明)商标而不应被撤三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价值需要通过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来体现,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地理标志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也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通常认为,只有发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尤应促进和规范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履行注册人的权利义务,提升的商标价值,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    

        那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地方政府以及地理标志注册人、从业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不被撤三呢?

        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文件,可以确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如: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

        (一)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在集体成员、被许可使用人的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需注意的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的显示效果应当能使消费者直接感知、明显可见。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应当完整、显目。不为消费者所见所感知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  
  
        除了前述通常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形式,它还有着基于自身特点而不同的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并非普通商标,也非普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它的使用关系到促进地方区域特色优势经济、区域特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对提高产地范围内人们生活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使用好每一件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可惠及到众多产业从业者、产地地方政府等主体,并向全球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商品,提高整体的生活质量。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有着惠众特点。    

        许可他人使用已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管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主要体现形式。集体成员、被许可人通过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并取得国家商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时,除了应遵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还应依照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集体成员、被许可人获得的是仅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权利。集体成员、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    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集体成员、被许可人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建立对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应当注意的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还应当注意的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完授权许可流程并在商标局备案、取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权等商标权的集体成员、被许可人,应当做好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商标权的保护工作,监督并打击市场上的侵权假冒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市场利益,更为了避免该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寂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