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第39135393号“桂安”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4/9/24 7:41:05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少鹏

        争议商标:桂安

        争议商标由江少鹏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环;合成橡胶”等商品上。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完全一致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较多,已超出实际使用范围,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申请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使用已注销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主张:其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不是恶意复制和摹仿引证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桂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名下共45件商标,除7件“桂安”商标外,还包括“公牛用芯造”“粤奇胜”“金联宇”“莱福达金装”“阳工”等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未在答辩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另,被申请人江少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佛山市禅城区溢鹏程五金电器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已于2019年3月22日注销,注销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2019年6月26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二、案情解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注册部门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其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依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有关规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所示个体工商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注销,该营业执照已为失效文件。被申请人以失效的文件申请注册商标,欺骗行政机关获得商标注册,其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有商标45件,虽数量不多,但其名下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同处广东省的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言善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该案被申请人使用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且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恶意明显,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之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的坚决维护。(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