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业内人士来支招

〖2024/11/6 9:17:59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字体: 】【发表评论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编者按
  
        今年国庆假期,博物馆、文化馆热度不减;非遗市集、主题活动丰富多彩,数字赋能打造新体验,文化出游形成新风尚。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博物馆的推陈出新中,在数字技术支撑下,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化应用广受关注。本期新闻话题邀请理论与实务界相关专家,解析非遗等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以期为弘扬传统文化注入知识产权能量。
  
        议论风生
  
        数往知来:

        推动非遗保护融合数字经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其保护与传承是建设文化强国和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途径,应积极探索新路径,实现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与传承不仅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文化自信的关键途径。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非遗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笔者将从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以实现非遗的有效保护和创新发展。

  非遗涵盖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手工艺等多种形式,其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的复杂性。

  目前,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面临的挑战有如下三大类。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有待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针对有形文化产品,而非遗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其保护机制仍不完善。具体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在非遗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导致非遗保护在法律层面需要进一步强化。二是保护意识薄弱。部分非遗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不足,非遗资源被滥用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非遗的文化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提升非遗传承人和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亟待强化的工作。三是数字化保护难度大。非遗的数字化保护需要高水平的技术支持,但目前相关技术和资金投入不足,导致进展缓慢。数字化保护涉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但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和专业团队建设方面仍存在较大缺口,制约了其深入推进。

  与此同时,数字经济为非遗保护带来新机遇。数字经济的发展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可以实现非遗的数字化存储、传播和创新应用,从而提升非遗的保护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数字化存储与传播,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可以对非遗进行全面的数字化存储和管理,实现非遗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广泛传播;创新应用与产业化,即通过数字技术,可以将非遗元素融入现代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实现非遗的创新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公众参与和互动,即数字平台为公众参与非遗保护提供了便利,增强了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非遗保护格局。

  就完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融合的制度体系,笔者认为,要实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需要从法律、政策、技术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入手。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应加快制定和完善针对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非遗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建立健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

  就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和创新应用,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推动非遗保护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提升技术水平与能力,应加大对非遗数字化保护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数字化保护技术水平,建立专业的非遗数字化保护机构和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在促进社会参与与合作方面,应加强非遗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非遗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非遗保护格局。(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龙圣锦  唐伟尧)
  
        大局微观

        古为今用:

        传统知识的现代化管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传统知识定义为社区内发展、维持和世代传承的知识、诀窍、技艺和实践。传统知识的确权面临着多重障碍,主要源于它的特殊性。首先,传统知识的主体多为社群和个人;其次,传统知识的价值体现在其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上,而非直接经济收益上;最后,传统知识的运用需要平衡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避免过度商业化导致的文化失真。因此,在探讨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殊因素。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动力机制主要由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组成。内部动力包括传统知识自身的价值认同、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及社区的文化需求等;外部动力则包括政府的政策支持、市场需求拉动及社会关注推动等。这些动力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动力机制。然而,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保护私权,而传统知识的传承人体系往往是个体或家族传承,与群体传承、社区传承的民间文化存在偏差。因此,充分利用外部动力机制并引导内部动力机制开展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是一条有效的保护路径。

  以侗族亮布为例,它不仅是一种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侗族人精神与文化的载体。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侗族亮布面临着被遗忘的危机。如何借助现代科技的力量,走出一条传统与现代结合的保护与发展之路,让侗族亮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保持其传统工艺生命力,是文化传承人、当地政府等共同面临的挑战。目前,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保护、政策支持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多侧重于理论探讨,实务性研究和操作性建议有待加强。此外,关于侗族亮布等特定传统知识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应用研究也相对薄弱。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有必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其进行系统性记录和整理。侗族亮布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设,就是要通过数字化手段,详细记录侗族亮布的生产过程、工艺标准、文化内涵,不仅能够保存珍贵的传统知识,还能够为未来知识产权确权提供依据和参考,实现对侗族亮布传统知识的全面保存和高效利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侗族亮布等传统知识,还需要建立权威、公平的制作工艺标准,探索制定便利度与准确性高的知识产权确权流程,这不仅为侗族亮布的保护提供理论指导,也将为其他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可借鉴的模式。

  总而言之,侗族亮布的保护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政府、学者、民族社区和企业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不仅可以保存传统知识,还可以实现传统知识的现代化转换和市场化发展。侗族亮布的保护之路,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之路上的一次有益尝试,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传统知识同样可以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在笔者看来,鉴于传统知识主体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的确权并非易事,在此领域可以采取“传创模型”,地方政府和民族社区作为文化权益的保护者和推动者,应当共同努力,系统维护民间文化知识权益,推动传统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的持续发展和创新进程。未来,相关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研究领域和深度。一方面,关注不同类型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问题;另一方面,探讨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确权与其他领域的交叉融合问题,如文化产业、数字经济等。(贵州商学院  吕国富  郭静  张雪)
  
  一家之言
  
  博采众长:

  文博IP如何在创新中发展
  
  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崛起,知识产权(IP)在博物馆运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博物馆不仅是文化遗产的守护者,也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参与者,更是文物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实践者。通过IP授权,博物馆能够有效地拓展其文化影响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双重提升,并能使文物“在保护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博物馆IP授权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文物是前人留下的遗产,为公共财产,不应为博物馆独占,而应当向公众开放免费使用。笔者认为,文物是华夏文明的璀璨见证,是中华民族发展中遗留的宝物,它们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属于个人或某一群体。从法律上看,宪法、民法典、文物保护法及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博物馆的地位和功能,对于文物文博的财产归属有清晰的规定;对于馆藏资源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为其权属提供了界定依据。因此,国有博物馆IP授权系受托代表国家行使对文物文博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从博物馆馆藏资源看,博物馆对于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一切文物文博均有权通过IP授权进行利用和商业化发展,以实现文物文博的价值最大化。

  博物馆通过IP授权,将其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创意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文化与商业的融合,提升整个文化产业链的价值。根据《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依据博物馆的IP特点和市场需求,在实践中,博物馆IP授权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许可使用,即博物馆授权合作伙伴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博物馆的IP,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进行生产和销售文创产品;二是特许经营,即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授权合作伙伴在特定区域或市场内独家经营博物馆的品牌和产品;三是合作开发,即签订合作协议,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新的文化产品或服务,共享收益,并按照约定分配IP权属。上述运营形式,在实践中均有相关案例。同时,在国有文物、博物馆馆藏资源的开发和运用中,存在授权机制不畅、管理不明、后续维权不易等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国有博物馆IP授权可以采取统一授权机制,以解决授权管理和维权问题。

  博物馆IP授权工作,是新时代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科研和教育等基本功能的衍生与发展,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相统一的路径。当前,博物馆IP授权主要采取直接授权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规模较大、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体系较为成熟的博物馆,通常采用直接授权模式,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直接授权给被授权方,获取收益。例如,故宫博物院即采用此种形式,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有一些博物馆管理和运营水平薄弱,通常采用委托授权模式,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馆藏资源与品牌的授权工作,获取经济收益。针对后者,笔者建议,可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IP授权模式,实现国有文物文博、馆藏资源IP授权的专业性、管理的有效性、收益的合理性。

  以山西为例,文物文博资源丰富,但各地文物文博和博物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除山西博物院外,多数博物馆尚未布局IP,IP管理水平和保护意识均较低,更遑论开发和创新文博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统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IP授权,以克服专业欠缺、管理混乱和收益偏低的问题。这样的专业机构应当是权属来源合法,能够接受有效监管,并具备管理文博IP授权能力的专业人员。其次,该专业机构有能力协调各地博物馆资源,诚信履行勤勉职责,公平合理地约定IP授权后产生的收益及文创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并有能力动态监测和管理文创市场的运营情况,避免“山寨”产品充斥市场。最后,有效的专业运营可以产生丰厚的回报,文创收益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该收益应回流至博物馆,使文物、文博、馆藏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太原师范学院  李鹃)
  
  点到为止
  
  正名定分:

  非遗艺术品名称的权利归属
  
  2024年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20年。当前以非遗为主题的文旅活动广受消费者追捧,非遗传统文化逐步成为发展文旅新气象、新前景的重要符号,也引发了新的纠纷。为此,完善非遗技艺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谈及非遗文化,容易让人联想到“泥人张”“面人郎”“风筝哈”“毛猴曹”等民间艺术品。这一类非遗艺术品历史悠久,承载着特定技艺与创作智慧、风格鲜明,经过特定的几代人传承,其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用相关名称标识其艺术品,不仅明确了艺术品的来源或者与初代作者及其后代的特定联系,更便于消费者准确识别相关商品来源,使得其艺术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其名称在使用历史和市场现状中具有多种含义和用途,承载着多种民事权益。

  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对上述非遗艺术品给予相应法律保护,但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更侧重于对公权的保护,强调政府主管部门、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角度。从民事私权上,又该从何处寻求法律保护依据和路径,笔者将围绕此予以探寻。

  正如上文所说,非遗民间艺术品经过悠久传承,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够指代特定传承人群体,该特定传承人群体将高超的技艺赋予该作品上,因劳动创造了该智力成果,其应当具有知识产权属性。该艺术品名称是其传承人群体的“特定称谓”,同时该称谓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从对特定人群的称谓发展到对特定人群所传承的特定技艺和创作作品的一种“特有名称”,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几种特定行为。

  明确了非遗民间艺术品知名名称的权利属性,该名称既是特定称谓又是特有名称,那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就有其合理合法性。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历史文献、公开出版物等进行举证,用以证明其家族是适格的权利人,同时提交充足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知名度。

  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关键点在于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对该名称的使用具有合法性,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与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等。

  实践中,被控侵权人的经营者的姓氏往往也与涉案知名名称尾部姓氏相同,如某某张、某某曹等,且多数疑难复杂案件的被控侵权人往往也经营数十年,同样有大量的新闻报道、资料文献予以佐证。但从历史渊源的比对上,权利人的起源历史更悠久且正规文件记载更具权威性,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权利人的使用在先及知名度情况往往远胜于被控侵权人,被控侵权人的历史沿革证据往往夹杂着大量有待核实的报道,即便其将涉案知名名称抢注为商标,亦不能排除其攀附权利人,有意制造混淆的恶意。

  权利人作为非遗艺术品知名名称的传承人群体,该非遗艺术品知名名称已属于其特定称谓和作品特有名称。如果被控侵权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经营者主体,在明知该非遗艺术品知名名称存在的情况下,将其使用在企业名称或以商业标识的形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符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业道德,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无异议。

  虽然,非遗艺术品名称因历史传承,经过几代人相传,存在诸多保护疏忽及史料记载缺失等问题,但也正因为历史悠久,一经得以证明,其同样会因此在法律保护上得以受益。这类非遗文化案件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往往证据庞杂、案件疑难,但随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强化,已然具有了妥善保护的路径与基础。(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  韩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