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消除权利障碍、修改管理规则获准注册的案例——第58323854号“武七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2024/11/16 10:03:50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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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武义县中药材协会
申请商标:武七味及图形
引证商标:武七味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了第55610214号“武七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将《武义县中药材协会“武七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五条申报的“肥皂”“花香料原料;干花瓣”“香料混合物(香料)”“香精油”商品执行标准替换为相应商品的质量标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日,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亦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武义县中药材协会“武七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所申报的“花香料原料;干花瓣”“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的标准《QB/T5057-2017》规定的是正辛醛的相关标准,《QB/T5066-2017》规定的是异丁酸三环癸烯酯的相关标准,不能作为“花香料原料;干花瓣”“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应符合的质量标准。修改后的《武义县中药材协会“武七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所申报的“肥皂”商品的标准《QB/T 2486-2008洗衣皂》《QB/T 2485-2008香皂》规定的是洗衣皂、香皂的相关标准,可以作为“肥皂”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质量标准。修改后的《武义县中药材协会“武七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所申报的“ 香 精 油 ” 所 列 的 商 品 标 准 中 的《DB53/T 563- 2014》为原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护肤精油标准,可以作为“香精油”商品适用的质量标准。
二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引证商标,申请商标虽与引证商标为同一申请人,但因商标性质不同,在功能作用、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条件、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在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同时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商标,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品质等方面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能共存。申请人对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予以注销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或服务的规范)。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应当有现行有效、具体明确,且与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标准。该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也可以是申请人自行设定的标准或规范(该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本案中,申请人对商品范围进行了缩小,并对《武义县中药材协会“武七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武义县中药材协会“武七味”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符合集体商标要求,复审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集体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意义在于:
一是可以联合众多分散的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抵御大市场风险,增加市场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质量标准;
三是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促进成员增强集体意识,有利于发挥集体优势,维护集体荣誉。
该案一方面体现了集体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属性;另一方面,通过采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对符合集体商标要求部分的商品予以核准注册,体现了集体商标经过驳回复审的意义所在。(张书建 杨丰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