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能随意用 构成侵权要赔偿

〖2024/12/28 9:37:51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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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青海高院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并于2020年申请获得了“农耕记”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等。原告将上述商标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该品牌能够在众多餐饮品牌中脱颖而出,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经过多年发展,原告已在深圳开设四十余家店铺,先后获得中国杰出特色餐饮品牌、饭店业金鼎奖杰出餐饮品牌企业、美团外卖年度最佳突破奖、红鹰奖,2019年度中国杰出餐饮品牌等荣誉。被告互助某农家院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餐厅的招牌、菜单等处突出使用“农耕记”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农耕记”文字注册为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将被告服务与原告服务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农耕记”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原告经注册取得“农耕记”商标,现在有效期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害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但被告未经许可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店铺门头、菜单、抖音、美团宣传等,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原告起诉后,被告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即变更注册登记、拆除招牌、更换菜谱等,故对原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做处理。鉴于原告对其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按照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传统在商品上使用商标外,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店铺招牌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也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本案中,互助某农家院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招牌、菜单以及抖音、美团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农耕记”注册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足以引起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商户,设计、使用店铺招牌时,应充分注意他人商标权利。司法实践中,即使销售正品商品,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品商标作为店铺招牌,亦容易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