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商标作为生产要素,属于生产力中劳动资料的范畴。商标通过识别功能,不仅区分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承载了商誉、质量保证和消费者信任等价值。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经济环境的快速迭变,商标逐渐成为企业创新能力、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综合体现,同时也是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要手段。上述价值在生产过程中起到了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作用,使得商标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劳动资料,进而使商标本身具有新质生产力价值。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法赋予了商标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其法律保护是商标新质生产力价值实现的前提。“从政治经济学视角考察,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是对传统生产力的超越,需要新的生产关系与之适应。”[1] 商标法通过明确商标权的范围、内容和限制,确立了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规则,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机制。因此,商标法起到了对新质生产力的保障作用,其完善和实施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对新质生产力的商标法保障予以探讨。
二、商标法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机制
商标法通过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以创新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以使用为目的,能够激发创新活力、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流通,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以创新为导向
新质生产力最主要的特征是高科技、高效能和高质量,这要求制度设计以创新为导向。论及创新,人们往往首先联想到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专利制度。然而,二十年前的研究已经指出,“研发活动通常只占创新性支出的一半(不包括正常投资支出),另一半用于生产工程和市场营销”[2]。这表明了市场营销在创新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与之紧密相关的即为商标。商标使用与创新之间存在相关性。[3]
商标法可以规范商标使用,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得到合理利用和市场认可。研究表明,创新型企业比模仿型企业从商标中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4]具体而言,新产品借助商标得以进入市场,商标在新产品的推广及品牌建设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在商品商标领域,商标被视为专利的延伸。[5]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其显著性紧密相关,而商标的显著性又与消费者认知紧密相连。相较于其他主体,消费者往往会对那些率先实现重大技术创新的主体给予更多关注。这种现象使得这些主体在享有专利权带来收益的同时,能够迅速增强其商标的价值,发挥商标与专利的协同效应,进而提高品牌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6]商标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有助于消费者迅速识别特定商品,尤其在高质量的创新产品中,不仅指向产品的符号,更是企业品牌的标志,在提升新产品市场接受度和品牌忠诚度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在服务商标领域,商标对服务业创新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比较而言,专利权主要针对技术方案提供保护,其适用范围局限于特定的产品领域,故无法为服务业中的创新成果提供有效保护。商标则不仅能够指示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的服务提供者,而且能够通过无限续展制度,为服务业的创新成果提供持续的保护。服务商标不仅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的服务提供者,还能够通过积累的商誉来提升服务质量和消费者信任度。在知识经济时代,服务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商标法通过保护服务商标,鼓励了服务行业的创新和品牌建设,从而促进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二)以市场为基础
商标的起源与市场紧密相关。商标是市场参与者在商业活动中赋予特定标识以价值和意义的产物。市场活动不断赋予某一标识内涵,推动其质的转变,这一转变伴随着市场力量的集中与释放,而非单纯标识的延续或重复。在商标形成的逻辑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作用至关重要,市场经济作为商标制度发展的历史、经济和社会背景,为商标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7]因此,商标的本质与市场息息相关,在理解商标的内涵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市场因素置于更为优先和基础的位置。[8]
从一个动态的、市场的角度来看,商标可以被视为一种竞争工具。[9]商标法通过确立一系列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则,防止了商标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保护了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激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从而推动了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商标注册和使用条件不仅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还要求其不得与他人已有的商标产生混淆。这无疑有助于避免市场上的混淆和欺诈行为,保护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市场向更高效、更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也确保了商标作为竞争工具的正当性和效率性,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基础。
新质生产力要求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而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具有决定性作用。商标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确保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这为商标权人提供了灵活运用其商标资源的途径,使得商标权人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战略,灵活调整商标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促进了商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例如,商标的许可使用制度为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和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企业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共赢。商标法的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创新成果的保护和推广,而且通过促进商标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整体的市场资源配置,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三)以使用为目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内在目的,即“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直接销售,还包括广告宣传、品牌推广等市场活动。商标性使用能够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提升品牌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能够促进企业内部的创新和改进,因为企业为了维护和提升品牌形象,需要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企业持续创新。商标性使用还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和维护与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关系,通过持续的市场互动,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建立广泛的商誉。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标价值实现的关键,也是商标法律保护的核心所在。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保护原则为主,兼采用使用主义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标获得注册并不以实际使用为条件,但要有实际使用的意图。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为防止自然人纯粹为囤积和买卖商标而注册商标,确保真实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提供使用意图的证据,如提交营业执照。[10]注册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但在注册之后,实际使用才是维持注册商标的法律条件。否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无疑,商标法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避免了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通过要求商标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商标,商标法鼓励企业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和服务,从而有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实践应用。同时,商标撤销制度有助于优化商标资源的配置,确保商标资源能够被有效利用,促进新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三、先进生产力质态下我国商标法面临的挑战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也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和人工智能等先进生产力质态。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变革下,商标的使用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商标权的界定、保护范围、侵权认定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商标法在基础理论、具体制度、司法实践中都面临着挑战。
(一)商标法基础理论不足
商标权是一种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然而,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权显得有些特殊。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创新和创造。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旨在激发创新和创造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同,商标法的核心功能在于确保企业能够通过其商标标识来区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混淆。尽管商标法也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传统上认为,其更多的是通过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来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直接促进技术创新或文化创新。理论上,知识产权被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11]不同于调整创造成果权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商标法作为调整工商业标记权的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地位独特。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和运作机制与其他创新激励型知识产权法律不同,其对于创新的激励作用常常被传统理论所忽略。这不仅是商标法基础理论的缺失,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协调性的不足。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商标法的起源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商标法最初是从侵权法或竞争法演化而来的。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12]财产法主要调整的是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关系,关注的是财产的静态状态,即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侵权法主要调整的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关注的是财产的动态状态,即财产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商标法既包含了财产法的特征,也包含了侵权法的特征。商标法通过确立商标权的取得、使用、转让、许可等规则,明确了商标权的财产属性,使商标权成为一种可以被买卖、许可和继承的财产权利,体现了商标法的财产法属性。同时,商标法也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为权利人提供了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制裁乃至刑事制裁等救济手段,以防止和惩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体现了商标法的侵权法属性。从保护机制的角度分析,商标法的保护机制兼具财产法与侵权法的特征。商标法通过注册制度,赋予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使用权的保护体现了财产法的特点,即保护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和排他性。同时,商标法也通过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这种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预防则体现了侵权法的特点。
在我国,商标保护的“过度财产化”现象越来越突出。[13]“商标”这一符号的财产属性被过分夸大,导致商标权的商业化和投资化,使得商标权的保护逐渐偏离了其原本的市场区分功能,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标囤积和投机行为。商标权的过度财产化还可能不断扩大商标权人的权利,引发商标权的滥用,例如通过注册大量商标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活动,或者通过商标诉讼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使得商标权保护的核心由防止消费者混淆转变为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标识权,可能引发商标法律体系的失衡。[14]过度财产化也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争论不休的原因之一。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都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但过度财产化使得商标法更侧重于保护商标本身的财产价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防止市场混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如何平衡商标的财产属性和其在市场中的实际功能,成为商标法在先进生产力质态下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
(二)商标法的制度局限性
商标法的制度局限性体现在其对新兴市场环境和技术变革的适应性上。新质生产力的特征在于其高度的创新性和技术密集性,这要求商标法在保护传统商标标识的同时,也要适应新形式的商业标识和品牌表达。例如,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商标的使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物理空间,而是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和元宇宙环境,包括域名、社交媒体账号、虚拟世界等。商标法需要对这些新兴的商业标识形式提供保护,以防止网络空间和元宇宙世界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人工智能为例,对其生成内容的标识不仅关涉著作权中的署名,还可以用商标的模式予以保护。此外,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还带来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这些新型商业模式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商标法在促进商标的有效运用和服务方面仍存在不足,如商标许可、转让等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商标质押融资等创新运用方式的法律支持,都需要商标法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除了实体法,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复杂性也是商标法制度局限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当前的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涉及多个环节,从商标的申请、审查、公告、异议,到最终的核准注册,这一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使得程序显得冗长且复杂,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影响了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和保护。这种复杂性不仅增加了商标申请人的负担,也给商标审查机关带来了压力。特别是在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环节,由于涉及的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如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显著性等,使得审理人员和法官可能持有不同意见,这关乎商标法中经常被讨论的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协调问题。可见,商标法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程序效率方面仍需完善。
在监管和执法方面,新质生产力质态下,新型商标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境性使得监管和执法变得更加困难。在商标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机制方面,商标法需要顺应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进行智能调整。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商标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运作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商标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通过智能化手段加强商标保护和管理,都是当前商标法面临的挑战。
(三)商标法司法实践困境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事前保护不足,导致其面临被恶意抢注的风险;事后救济不充分,则增加了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国际协调和合作方面也存在局限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其商标权益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体系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商标权利人在全球范围内维权带来了困难。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往超越国界,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地域性局限限制了商标权利人在全球范围内维护其商标权益的能力。这种局限性不仅增加了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维权的成本和复杂性,也可能导致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从而影响商标的全球统一性和识别性。虽然一些国际条约和协议试图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提供一定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但这些机制往往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因此,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规则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保护措施,以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包括商标抢注、囤积以及恶意诉讼等乱象频发。商标法的“重注册,轻使用”现象,导致商标注册资源的浪费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受限。这不仅与法律追求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相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演变成扰乱商业秩序与市场竞争的根源。[15]许多商标虽然完成了注册,但未能投入实际使用,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不能满足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仍显不足。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尽管近年来商标法的修改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但实践中仍面临着界定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此外,商标法在应对恶意诉讼方面也存在不足。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商标权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提起诉讼来压制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不仅耗费了司法资源,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由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往往难以涵盖所有侵权情形,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特别是市场混淆要素的标准问题。即使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额度的确定也存在不足,法定赔偿的泛化使用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还会面临证据规则的挑战,权利人可能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而侵权人则可能利用程序上的漏洞来逃避责任。因此,完善证据规则,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确保商标法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就对于举证妨碍制度进行了明确适用。
四、以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导向的我国商标制度的完善
随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必要对商标法的基础理论进行更新,对具体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满足创新需求。同时,也需要对司法环境进行优化,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一)因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商标法理论创新
商标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也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将创新价值也纳入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相协调。这意味着商标法不仅要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还要保护商标激励创新的价值。
一方面,商标法通过确立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则,为企业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这种保护机制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于研发和创新,因为它们可以确信自己创新成果形成的商誉不会被竞争对手擅自复制或盗用,进一步增强了企业通过商标建立品牌和市场地位的信心。商标法通过对商标权的保护和运用,能够促进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进而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创新性使用商标,有助于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可以通过创新性使用商标,形成创新性商标战略。这有助于形成优质品牌,构建产业集群,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在理解商标的内涵时,不能仅局限于商标这一标识或符号,更应看到符号背后承载的商誉。商标根源于市场,以使用为目的。通过市场竞争与商标使用,企业不断累积商誉,这一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忠实的顾客群和更高的市场认可度。
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权利的边界,考虑公有领域的保护。商标权的过度扩张可能会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自由竞争,因此,商标法应当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商标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商标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日益凸显,消费者在品牌构建过程中的创造者角色愈发显著。[17]在商标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应当科学地划定商标保护的公共领域范围,完善对商标权利的限制机制,重申消费者混淆问题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强调对广大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关照,以实现商标法律体系的合理化回归。
(二)助推新质生产力的我国商标制度完善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商标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助推新质生产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新质生产力强调的是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发展,这与商标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品牌价值、促进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商标法需要不断完善其制度设计,包括实体、程序、监管执法等多方面,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环境。
在制度设计方面,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值得重点关注。一方面,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以避免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法律需要在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可以考虑建立专门针对驰名商标侵权的监管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跨境侵权问题。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新增驰名商标认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按需认定原则共同构成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其实,早在2014年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八条就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实体制度完善方面,还应关注商标注册制度的改革。2019年,商标法经历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价值,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强化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改后的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旨在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这些变化对于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以及整个商标市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现行《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但无法根治商标恶意注册的问题。恶意注册者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通过大量申请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现行《商标法》主要通过无效宣告来处理恶意注册商标问题,但这一措施的效果有限,需要配套制度共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例如,完善商标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18]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行为给予更高的赔偿额度。同时,简化权利人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使权利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赔偿。此外,可考虑设立恶意抢注商标转移机制,防止恶意抢注商标,明确商标权使用界限,并允许撤销不当行使商标权的注册。
在程序层面,应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联动机制的顺畅运作,以便充分发挥该机制的优势。通过利用联动机制的优势,商标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能够实现互补。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需要利用技术优势,实现部门间案件信息的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现象。此外,优化执法资源的分配,对于简单案件采取行政执法方式处理,而复杂案件则通过司法保护途径解决,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有效途径。加强行政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统一侵权判断标准,规范证据标准,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重要措施。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优化也是提高商标法律制度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简化程序、明确标准、加强监督等措施,可以提高商标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浪费。同时,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和共治,可以形成更加公平、高效的商标授权确权机制,为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19]
此外,还应关注商标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因此,对于商标的使用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到充分实现,同时避免商标的滥用和混淆。笔者建议,在《商标法》总则部分对商标使用予以规定,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商标使用地位。《商标法》应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监管,确保商标权人真正利用其商标进行商业活动,而非仅作为囤积或投机的工具。《商标法》可以规定在申请阶段增加权利人商标使用承诺,在使用阶段要求权利人提交使用证明,增加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除此之外,商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也需要提高,以促进商标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为此,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商标信息公示系统,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从而减少商标纠纷的发生。同时,需要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三)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司法环境优化
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一个高效、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商标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在实践中,由于商标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导致企业在维权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甚至错过了市场机会。因此,提高商标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对于减轻企业的维权负担,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加快商标案件的审理进度。同时,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效性和专业性。这将有助于强化司法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的促进作用,为这些新兴领域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营造一个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环境,为创新和科技进步提供良好的土壤。这不仅有助于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而且能增强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商标司法保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是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商标司法保护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也增加了企业的维权难度。因此,加强商标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对于提高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商标司法保护的标准和尺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这些措施,商标法将更好地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推动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
五、结语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动力。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以及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保障。商标法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不断根据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完善和司法环境优化,可以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潮流、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并且达到较高水平的商标法体系。(冯晓青 金亚妮)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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