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以知识产权保护促公共数据开放流通

〖2025/1/6 8:04:5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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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当前,各地出台的政策在定义表述上虽有所差异,但普遍共识是将数据按照产生和使用主体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作为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相对的类型,其承载了更多的公共利益,主要特征在于“公共性”。笔者认为,公共数据主要指的是政府、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时所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资源,这些数据具备公共属性,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可供社会广泛利用。  

        公共数据并非都是完全公开的数据。目前,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分为完全开放、部分开放、禁止开放三种类型。完全开放的公共数据是政府主动发布的,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的数据,可供社会主体自由下载或浏览;部分开放的公共数据即为附条件开放的数据,需要社会主体进行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下载或浏览,对于此类数据的使用通常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通常与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相关,禁止一般社会主体访问。公共数据需要在流通中释放价值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当然在主要以实现公共价值为靶向的过程中,其商业价值不容忽视,特别是经由市场化配置由被授权的运营机构、组织或其他经营者加工使用后,在其公共属性上会产生其他属性和多元价值。由此,有必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为公共数据持有者、加工使用者提供较为稳定、可预期的保护,以提升公共数据流通开放的质效。  

        目前,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商业化流通利用主要通过授权运营模式实现。授权运营机制是政府直接将公共数据的财产权利赋予经营主体,授权运营的客体是公共数据的加工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同时又具有专属性。基于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等安全方面的考虑,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不宜直接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高价值标准的公共数据也不宜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方式开放流通。可见授权运营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共数据承载的价值。通过授权许可,政府对公共数据的运营进行规范管理。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管理者,较少直接参与公共数据流通交易环节,而是以特许经营授权的方式授权符合资质的主体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主体以加工处理后的公共数据产品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未获得政府授权许可的企业则难以进入公共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中。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数据交易的权属凭证与法律基础,是数据高效流通的基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弥补了法律上数据产权制度的不足。设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个人、企业、政府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均能成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将持有的数据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颁发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明确数据权益归属。持有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主体能够在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提升公共数据交易质效。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主体将加工处理后的衍生数据产品,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持有证书后,将衍生公共数据产品入市流通交易。例如,2020年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授权运营机制,授权厦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有限公司将医疗数据要素打造成医疗数据产品,并在数据交易所对医疗数据产品予以确权、登记,进而上市流通交易。在公共授权运营机制下,2024年3月,内分泌代谢病真实世界研究数据产品在福建大数据交易所成功交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能够提升公共数据衍生产品的质量,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确权下,有助于提升公共数据产品的流通交易效率。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开放流通的制度进路。  

        一是系统性与整体性制度价值,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到开放和利用,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公共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在系统性与整体性之上,这就要求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衔接。同时,由于公共数据来源非常广泛,所涉及的主体较多,这就需要在建立对公共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立足构建一个能够促进不同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数据开发和运用的生态系统。这涉及到降低数据流通成本、提升数据运用效率,以及发展和培育数据“桥梁”,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数据的依法依规、高效安全、合理有序地开放流通。  

        二是公平合理非歧视性制度内核,旨在建立一个能够保障经营主体和社会成员公平享有公共数据开放流通的知识产权体系。这一原则基于公共数据作为公共资源的属性,强调以“公开换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对公共数据流通开放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在落实公平合理保护之际,有效推动公共数据流通开放所带来的普惠价值。它要求在公共数据知识产权建设与运行中,应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制度安排及实践来实现所有经营主体和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机会获取和运用公共数据。  

        三是安全可靠可控性的制度底线,旨在要求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来实现公共数据流通开放中的安全性和可控性。步入数智时代,数据安全已成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公共数据安全已经关乎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基础核心安全。这要求在设计促进公共数据开放流通的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时,必须将安全价值嵌入其中,作为公共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基座和底线,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公共数据不被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或滥用。基于此,有关公共数据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考虑“赋权立法+行为规制”结合模式,从专门立法走向综合立法,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应急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件,确保公共数据开放流通可靠可控。(陈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