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黄金茶”与“湘西黄金茶”起纷争,法院终审判决……

〖2025/1/7 8:04:46时〗 白兔商标专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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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咖啡
 
        一方是位于“中国名茶之乡”的保靖县天成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下称保靖黄金茶联社),一方是地处“全国茶叶百强县”的吉首市经果技术推广站(下称吉首经果推广站),二者均处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与二者相关的保靖黄金茶与湘西黄金茶亦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及产区重叠。围绕“湘西黄金茶”能否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在茶商品上,二者展开了激烈纷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靖黄金茶联社的上诉请求,吉首经果推广站注册的第15887938号“湘西黄金茶”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为何频被请求无效?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吉首经果推广站于2014年12月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2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商品上。在诉争商标的注册公告发布后不久,当地多个主体针对该商标接连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3月与12月,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下称保靖茶叶开发办)、保靖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先后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管理规则中指定的茶叶产地与客观情况不符,不具备特定的自然生长环境及品质要求,而且与在先的保靖黄金茶产区重叠,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规定期限内,吉首经果推广站均未予答辩。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二者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2019年1月,保靖黄金茶产业发展协会、保靖黄金茶联社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吉首经果推广站隐瞒诉争商标所标示的产区历史上并不生产黄金茶,杜撰虚假的地区范围以骗取注册,而且与第8532976号“保靖黄金茶BAO  JING  HUANG  JIN  CHA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共同投放市场,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欺骗性。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二者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保靖茶叶开发办与保靖黄金茶联社的无效宣告请求未能获得支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未能证明其为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并非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有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规定的适格主体。

  保靖茶叶开发办与保靖黄金茶联社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二者均提起上诉,但保靖茶叶开发办后来主动申请撤回了上诉并获得法院准予。2022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保靖黄金茶联社被授权使用涉案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对其可能产生实质影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基于商标法第十六条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3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保靖黄金茶联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保靖黄金茶联社不服该裁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应予维持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吉首经果推广站提交的诉争商标产区划定和质量管理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虽然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分别具有各自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产区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准,虽然与涉案商标产品同根同源,但经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培育发展后,已经形成自有特色和质量管理体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靖黄金茶联社的诉讼请求。  保靖黄金茶联社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黄金茶及保靖黄金茶与湘西黄金茶的渊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金茶起源于保靖县,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多个县市。湘西黄金茶系引种自保靖黄金茶,2009年以来黄金茶的种植已主要由保靖县逐步扩展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的吉首市、龙山县等县市,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除保靖县外的其他县市内,系列黄金茶试种产品的质量均得到了认可。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吉首经果推广站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产区划定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湘西黄金茶产区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准,而且经过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培育发展后,已经形成自有特色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虽然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分别具有各自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靖黄金茶联社的上诉请求。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除整体结构、外观、呼叫外,应以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为最终判断标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应建立在消费者不能识别商标中的地名进而不能正确识别该产品地理来源的前提条件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有相关产区交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存先例,如“杭州龙井”与“西湖龙井”及“芜湖大米”与“南陵大米”等。

  “这起案件中,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湘西’与‘保靖’作为上下级行政区域地名,在两件商标中起到了标示产品产地的作用。虽然二者对应的产品在产区覆盖范围上存在重叠,但诉争商标产区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而且与涉案商标分别具有各自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在此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误导公众。”赵虎表示。(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