妆容也有版权!热播剧《国色芳华》致歉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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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紫藤
1月13日,热播剧《国色芳华》因剧中角色妆容等问题致歉而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
“个别角色造型以古代服饰研究书籍《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为考据,在参考中将相关学术研究示意图误认为文物复原图,对于造成的误解表示歉意。”电视剧《国色芳华》官方微博发文表示。
1月12日,《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一书作者左丘萌曾发文指责《国色芳华》方未经许可使用书中的内容。对于对方的致歉,左丘萌表示接受,“官方答复沟通很及时,也给了合理的解释说明。说明确实是无心之失,可以理解。”
由此,这一事件得以快速解决。近年来,类似纠纷并不少见,其中涉及的版权问题也值得业界思考。
擅用作品被指责
据了解,《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是古代服饰研究类图书,作者为左丘萌、绘者为末春。1月12日,左丘萌通过名为“须菩提小朋友”的微博发文表示,《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一书的内容“都是基于文物和历史记载的二次设计,不是文物本身”,只要为非商用,欢迎大家参考;如果是商用,需要获得授权。经朋友提醒,左丘萌发现《国色芳华》使用了该图书中的内容。对此,左丘萌认为,剧方应该提前沟通,获得授权,并表示,此前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希望善意沟通解决问题。
该博文发出后,很快得到《国色芳华》方的回应。电视剧方发微博表示,创作团队力求带给观众更沉浸的体验,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进行了大量调研,请教相关专家学者的同时,也参考了大量文物资料、历史书籍、学术研究等专业资料,其中个别角色造型以《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为考据,并表示,古代服饰妆容相关的文物与记载纷纷籍籍,《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一书系统地梳理了唐代女子造型与妆容,为剧集的创作提供了详实的参考。创作团队向书籍作者左丘萌、绘者末春表示感谢。
对于《国色芳华》方的致歉,左丘萌发文表示接受,称相信剧组只是因一时疏忽才造成的无心之失,并称赞对方事后积极回应沟通。博文同时表示,其和末春创作的作品时常被他人“不告自取”,“这的确是本为大家指路的古代服饰妆发工具书,文物是实际存在的,但衣服怎么穿,首饰怎么戴,妆容呈现什么效果,都是我们的推测设计,仅供参考。公益用以推广传统文化欢迎使用,商用的话需要找我们授权。”
妆容也能获保护
其实,类似情况并不少见。此前,有网友指出,某电视剧中的女主角发型、妆容涉嫌抄袭电视剧《梦华录》中的人物形象;而电影《青蛇》中的角色妆容、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角色的发型与妆容、电视剧《辛十四娘》中角色的妆容、造型等,都曾被网友指出被其他影视剧抄袭、模仿。
那么,人物发型、妆容等造型有版权吗?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人物发型、妆容等造型在符合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可以有版权。对于妆造设计中独创性内容的相仿构成抄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阮开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人物发型、妆容通过头发或脸部这一有形载体来进行表现,符合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件,因此,发型、妆容等是否构成作品,是否有版权,主要取决于人物发型、妆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具有美感和艺术性。”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比如在人物发型、妆容的布局、构造上是否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取舍和安排,人物发型的形状或者妆容的颜色搭配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是否构成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个性表达。如果人物发型、妆容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进而获得版权保护。
两件作品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关键看是表达相似还是创意相似。麻增伟表示,如果是在独创性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如果仅仅是在创意上相仿或相似,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界定抄袭有标准
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发型、妆容等造型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判定这类作品抄袭的标准是什么?
阮开欣表示,判定抄袭的标准是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标准,即“接触+实质性相似”。他分析,妆造设计的相仿内容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则可能构成抄袭,并强调,认定妆造设计的实质性相似需要针对妆造设计中独创性的部分,包括面部的装扮和修饰、发型的打理以及服装风格的搭配,并不比较五官、头型等人体本身的自然造型。人体的自然造型应当排除于实质性相似认定的考虑范围之外。
对于“接触+实质性相似”,麻增伟进一步分析,要看涉嫌侵权一方是否有机会接触在先的作品,涉嫌侵权作品的表达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当然,在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或侵权比对时,必须先剔除公有领域的元素,比如普遍使用的发式或头式,必须剔除有限表达或必要场景的内容,如以西湖十景之一的‘断桥残雪’为主题设计发型时,就必然会存在‘桥’和‘雪’的元素。”
近年来,影视剧因人物发型、妆容等造型相似引发的抄袭指责并不少见。对此,影视剧方应如何防范呢?阮开欣建议,影视剧方应尽量聘请正规的妆造设计师,通过书面合同确保妆造设计知识产权的来源合规性,避免妆造设计的侵权纠纷。麻增伟也建议,影视剧方在使用人物发型或妆容等时,应尽量使用独创性的人物发型或妆容,避免侵权。在制作相同题材的电视剧作品,必须使用某种人物发型或妆容时,一定要确保所使用的元素处于公有领域,未经许可尽量避免使用他人二次创作的作品。如果需要借鉴其他电视剧或其他作品,可经授权获得许可,或尽量借鉴其他电视剧或作品的创意,避免使用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便使用也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由此防范侵权纠纷的发生。(记者 窦新颖)